刘天永blog

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天健永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专注于财税法、公司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电话:010-58693119 58697282;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 刘天永:新准则下减免税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转载)刘天永:关注钢铁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调整 »

刘天永:关注破产清算企业的税务问题

 

一、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牵头组成管理人(即清算组),各债权人向管理人(即清算组)申报

债权。按照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见所欠税款优于普通债权受偿,否则

违法分配财产会引起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引起清算组的关注。
  二、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后续的债权债务清理,如需要开具发票,应当由清算组向主管税务机

关领购、使用。
  三、如果有破产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组应当负责在清算结束后负责申报,不得逃避责任。
  四、处置破产存货应当缴纳增值税。一是公开拍卖转让,用转让所得按法定程序清偿债权;二是经评

估后,直接裁决给相关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两种情况都应缴纳增值税这是没有疑问的。
五、关注破产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果销售价格低于原值的不缴纳增值税,销售价格高于原值的按4%减半征

收。
六、注意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消权的行使,确保破产分配的公平受偿。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

第一家专注于从事税务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 ,转载请注明

来源。)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日历

最新评论及回复

最近发表

Powered By Z-Blog 1.8 Devo Build 80201

Copyright 2006-2008 www.liutiany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