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医药行业进行税务风险管控的三大建议


编者按:2019年5月2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组织多部门对77户医药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开展“穿透式”“全环节”专项检查。销售企业上游的医药生产企业、下游的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代理、咨询、广告机构,都纳入检查范围,实际上受牵连的关联企业或成倍增加。根据多年对医药行业税务咨询、税务风险管理、税务争议解决的实务经验,提出几项建议以帮助相关药企妥善应对检查、自查风险。

 

一、税务稽查程序中医药企业的抗辩策略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线索,经上报后,涉及税务的问题线索,移交税务等部门查处。可见被查单位以及关联单位进入税务稽查程序的转化率极高!在税务稽查程序中,我们建议被查企业务必积极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等正当权利,将违法问题解决在税务处理、处罚之前。

(一)积极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性权利

药企税收违法行为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常见的行为。移交线索中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稽查人员将从金三系统和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分析检查对象上下游关联关系,利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上下游企业发票明细,统计购进和销售货物的品种和数量,确定调查思路。

接下来,稽查人员将调取企业会计账簿、进销存管理系统电子数据、购销合同等资料,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业务员和库房保管等相关人员发出询问通知,了解药品进销渠道,制作询问笔录,固定相关证据。

检查结束,检查人员一般会就发现的违法事实与企业沟通,听取企业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交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涉及税务行政处罚的,将向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企业听证的权利。此时,被查企业应当积极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前妥善解决问题。

(二)税务争议产生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

经过听证,税务机关仍然认定被查企业存在违法事实的,将对被查企业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查单位享有的复议权、诉讼权。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税务处理决定,被查企业应当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再行使复议、诉讼的权利,切勿错过税款缴纳期限,导致复议、诉讼权利的丧失。对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则不受纳税前置的约束,被查企业应当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避免企业受到的损失扩大。

 

二、涉嫌“虚开刑案”中被告单位的辩护策略

药企税收违法行为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常见的行为,且此种行为面临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更加严峻。基于华税多年代理涉税刑事诉讼的经验,被告单位及辩护人在药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中应把握以下核心辩护要点。

(一)犯罪构成要件之辩护策略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可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虚开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开骗取抵扣税款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才能够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因此,被告单位及辩护人应从涉案企业主观方面没有骗取税款故意、客观方面上未实施虚开行为、也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结果进行辩护。

虚开案是以实际少缴税款数额来定刑的,也即为传统刑法上的“结果犯”,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才能定罪处罚。若交易中存在居间合同、垫付资金、转让债权等虽然票、货、款不一致,但并未造成少缴税款结果,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虚开。

(二)定罪量刑之辩护策略

在华税接触的大量虚开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或税务机关在计算虚开犯罪金额的认定上,往往会出现两种错误:第一,机械的以票面税额之和作为虚开案件的犯罪金额(虚开税额),并据此以定罪量刑;第二,在既有为他人虚开,又有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时候,不是计算该虚开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最大不利影响,而是选择累计相加(重复处理)或从大数计算(不利于法益保护)。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数额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界难以统一的问题,由于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级问题,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从案情入手,从纳税义务等方面分析认定具体的犯罪金额,从而为被告单位争取最大利益。

(三)充分沟通之辩护策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仅涉及刑法的有关规定,还涉及大量税法、会计等方面的知识,较一般经济犯罪案件更为复杂。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无论公安经侦机关、检察院公诉部门还是法院刑庭法官,对于具体的涉税问题包括税额认定,犯罪行为的定性等缺乏专业知识,只能在案件具体法律适用上的审查,而对于事实认定方面往往力不从心,甚至对税务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照搬照用。此时,更加需要税务律师以专业人士的身份出现,对整个案件定性和量刑提出翔实有据的观点,并辅以国内税法、刑法专家出具的书面意见,与主办法官充分沟通、交换意见,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医药行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与防控的三大建议

财政部2019年度专项检查导致药企税务风险集中爆发,反映出药企在日常管理中疏于自查,久积成疾。结合《通知》要求,华税建议医药行业从以下几个方面自查税务风险。

(一)依据法律、政策规定,据实扣除成本费用

《通知》指出,本次检查着重关注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包括:采购原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等;销售费用是否真实发生、列支是否合法;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等。

因此,建议药企首先要健全财务、业务核算体系,不同部门保留的业务资料均能相互印证,各项交易和支出都有据可查,做到真实性无疑。其次,加强财会人员财税法规知识培训,正确核算各项经营业务。如《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成本费用的确认。只要真实有据,即可扣除。同时财务人员须分清税会差异,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药品销售票、账、货、款一致,严防篡改、杜绝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药企面临最严峻的问题,不仅涉及行政责任,甚至面临刑事处罚,量刑最高达到无期徒刑。由于新GSP规范要求药企采用计算机系统对药品进销存进行实务的核算,因此,药企的管理涉及进销存系统、财务系统、金税开票系统对药企经营的记载能否一致。实践当中,部分药企存在篡改进销存系统数据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发现系统记载数据与财务记账数据、税务系统开票数据不一致,从而认定“无货”虚开。

因此,对药品经销企业而言,不仅要注重进销存系统账与财务账一致,还应当注重账簿记载与实物一致。建议药企制定完善的盘点方案,不定期对实物库存进行盘点,以盘点的账实相符数据证明企业系统数据记载的准确性,并梳理留存随货同行单、销售出库单等原始单据证明货物的真实出库。

(三)及时开展企业税务健康检查与风险应对

药企税务风险往往是由于企业管理者、财会人员对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导致的,易言之,合规是企业正常经营的首要条件。因此,药企更应当及时开展企业税务健康检查,借助专业税务律师的协助,帮助企业排除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在面对税务稽查时,通过税务稽查应对服务,充分了解企业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并及时应对,防止行政风险向刑事风险过渡。

一旦涉税问题被纳入行政、刑事执法程序,企业更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维护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处置不当或不及时而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