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六稳、六保”背景之下,民营企业如何化解财税危机?


一、稳民营企业、保民营企业家是“六稳”“六保”应有之义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而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国家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带来挑战。面临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的不利外部环境以及严峻的内部疫情,中央政治局4月召开会议,不仅强调要加大“六稳”工作力度,而且明确提出了“六保”任务。

不难看出,“六稳”“六保”围绕的仍然是“企业”这一重要的市场主体,尤其是民营企业,只有民营企业得以生存发展,就业、民生、粮食、能源、产业供应链等等才能得到保障和稳固。可以说,稳民营企业、保民营企业家是“六稳”“六保”的应有之义与重要命题。

严峻挑战之下,国家税务总局急发多份文件严禁征收“过头税”,最高检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不构罪,最高法亦出台《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探索建立司法系统类案检索制度。税、检、法聚力“六稳”“六保”,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为保护民营企业、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国家经济发展“留住青山”发挥各自力量。

 

二、关护与严打并举,税收征管环境改善但涉税法律风险不减

(一)总局发文严禁征收“过头税费”,基层执法更应包容审慎

在全球疫情和经济贸易形势不确定性背景下,2020年5月《政府工作报告》不仅没有提出全年经济增速具体目标,更是将“减税降费”作为今年政府税制改革工作的唯一重心,提出要坚决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留得青山,赢得未来。但是,征管实践中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了“集中清缴补缴欠税,向企业分解税收任务、征收‘过头税’”等问题,受到了国务院督查通报。2020年4月、6月,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出《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4号)以及《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严禁征收“过头税费”的通知》(税总发〔2020〕29号),两份文件均向各级税务机关明确提出:坚决不收“过头税费”, 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不得专门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组织开展全面风险应对和税务检查。

总局的两份文件体现了让民营企业“休养生息”的指导思想,体现了行政力量对市场经济行为的适度谦抑。尤其在《民法典》即将施行的当下,各地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应当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以“六稳”“六保”的大局观,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于合法、合规的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包容审慎。

(二)多部门联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力度不减,民营企业涉税法律风险剧增

在“放水养鱼”的同时,税务机关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没有削减。自2018年8月至今年6月底,税警关银四部委“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共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25.4万户,涉及税额2600亿元,帮助公安机关对1643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8月,总局局长王军在《求是》撰文表示,对“假企业”、“假出口”以及“假申报”等“三假”违法行为要“紧盯不放,狠狠打击”。总局同时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足以表明,在四部委“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的收官之年,打击虚开、骗税力度仍不会减弱,且“假企业”空壳虚开、“假申报”偷、逃税违法行为将成下一阶段打击的新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五起典型案例

在税务机关独立实施检查过程中,企业尚可通过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以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并通过良性沟通在税务稽查阶段化解刑事风险。但是在其他部门的专项整治活动中牵涉出的税务问题就更为棘手。例如,2019年8月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行动部署视频会议召开,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强调“深入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坚决打好遏制涉税犯罪攻坚仗”,至今以来公安机关查处了一大批虚开、骗税、逃税案件。这些案件侦办的共同特点是在公安主导下开展税警联合办案,导致企业涉税刑事风险骤增。再例如,2019年5月财政部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2020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在上述专项活动中牵涉的税收违法问题将根据部门协调机制移送税务部门,上级税务部门再将具体案件分配给下级部门,这种工作机制将直接导致案件上升为上级交办、督办案件,企业在税务稽查阶段化解刑事风险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虚开案件移送刑事程序应谨慎,最高检意见应为判断是否构罪发挥积极作用

在“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全国公安机关“百城会战”以及近期针对医药、煤炭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断爆发,成为涉税刑事案件中最高发的类型。在“六稳”“六保”背景下,对于虚开行政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仍有以下问题需要重视。

目前我国刑法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规定模糊,仅明确了虚开的行为要件,而忽视了虚开的主观目的要件与结果要件,且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极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尽管该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最低量刑标准存在偏差,但是部分税务机关往往为了规避执法风险而机械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亦以税务机关的相关说明等为证据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既不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故意进行判断,也未对国家税款是否造成实质损失深入调查,一定程度上不当扩大了虚开刑事案件的打击范围并浪费了司法资源。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指出“要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最高检的上述《意见》不仅为各级检察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做出了具体指导,对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行刑案件衔接”工作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我们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公安移送涉嫌虚开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建议补充侦查,对于认为不符合虚开犯罪构成要件的,则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虚开有罪判决认为有误、不应以虚开定罪的,亦应当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依法进行抗诉。而至于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在将虚开行政案件移送刑事程序过程中亦应当谨慎,根据最高检《意见》甄别是否属于“不以虚开定性”情形,纠正实践中仅以行为要件判断虚开的常见误区,保障刑法得以正确的施行,对于疫情下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切实保驾护航。

 

四、涉税刑事案件应“同案同判”,类案检索制度为律师无罪辩护提供依据

(一)涉税案件“同案不同判”减损司法公信力

前已述及,我国刑法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明确了虚开的行为要件,而忽视了虚开的主观目的要件与结果要件,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既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亦与“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最高院典型案例相违背。而事实上,在石化、煤炭、废旧物资、货物运输等虚开案件高发的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普遍存在:

除虚开案件外,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追诉逃税罪是否有行政(税务)程序前置条件存在分歧,各地司法裁判对此态度各不相同,以至于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在裁判文书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同案不同判”将导致人民群众对裁判结果不信任,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在刑法缺乏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如何妥善处理涉税刑事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二)类案检索将统一裁判尺度,为律师无罪辩护提供依据

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我国“类举”的法律适用思想在先秦时期就已得到发展,时至今日,“同案同判”同样是民众对于司法公正最为直观的感受。因此,统一裁判尺度,对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实现同案同判,成为疫情当下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共同呼声。

202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最高司法机关的名义正式提出“类案检索”制度,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类案检索工作的指导性规范。

对于涉税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而言,该《意见》有两大亮点:第一,对于存在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等情形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二,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律师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辩护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辩护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换言之,类案检索将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要程序,成为促使法官“同案同判”的重要约束,同时,类案检索也将成为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重要手段。

最高法类案检索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更在“六稳”“六保”大政方针下真正做到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一视同仁,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