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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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税务听证——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权利

一、税务听证在行政处罚之后

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而由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税务行政处罚即指纳税人违反税务行政管理秩序而依法应当承担的税务行政法律责任,纳税人对于税务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现阶段主要由《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予以规定。 

二、提起税务听证的前提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________税告字(    )第 

_______(当事人):

对你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调查终结,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____________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如果你是公民,对你罚款2 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你罚款10 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公章)

         

由于税务行政处罚数额一般较大,无论对于公民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时通常有要求举行税务听证的权利。该阶段,税务机关有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义务。

三、提起税务听证的基本程序

当事人符合听证申请条件而提出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提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事项。 

×××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税 字第

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你提出的听证要求,定于_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举行听证,请准时参加。

本次听证拟由_______________主持。你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请于举行听证的三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章)

     

 一般而言,税务机关无权拒绝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但有两种情况例外:其一是当事人超出申请期限。当事人提出申请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有效,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但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此时当事人由主动转为被动,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其二是当事人申请形式错误。税务听证的申请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应该按照法定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如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税务机关在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博主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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