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堵漏增收,专门对“预收账款”进行核查,核查对象为预收账款余额较大的企业。据7月27日《中国税务报》报道,郑州市国税局把从后台提取的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收账款数据信息,以“派单”的形式下发各基层单位,要求认真核查这些企业预收账款是否及时记销售和申报纳税,目前“锁定”的涉及预收账款的510户纳税人已自查补缴入库增值税1.2亿元。
这条新闻引起大量纳税人的关注,税务机关采取什么样的方法,依据什么样政策针对“预收账款”进行核查,应当如何应对才能保证最低的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核查的主要方法是:到企业先听取企业经营情况介绍,了解企业收取货款的方式;然后进行盘库,核实实物库存,与账面库存进行比对,找出差异;在分析差异的基础上,根据预收账款贷方分客户明细要求企业提供购销合同和产成品出入库台帐;根据账面库存与实物库存的差异、订货合同、产成品出入库台帐核实预收账款核查表的真实性核实企业滞后记销售情况。
据相关经历过“预收账款”核查企业人士说,税务机关主要采取了“税负+预收账款+存货”的分析模式。如某主营重型成套机械设备及零部件设计和制造的公司。上半年度累计实现应税销售额8.5亿元,同比增加228%,本期应纳税额为0,去年同期为18万元,下降幅度为100%,本季度增值税税收负担为0,去年同期为0.07%。一季度末预收账款高达31.6亿元,较期初增加3.5亿元;期末存货10.5亿元,较期初增加了2.9亿元。期末留抵税款为6520万元。上述疑点数据分析直接“锁定”了疑点科目,即预收账款和存货。核查人员进行了“预收账款、产品合同和库存商品明细账”三对照,通过盘存,帐实比对,发现企业在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下,部分货物确实已经发出,但由于没有给对方开票,企业未确认收入。
企业财务人员在“预收账款”存在的误区,主要在于不能准确把握税收与会计的收入处理差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则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会计与税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税务机关认定的正确处理方法如下:1、购买方所订购货物已全部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2、购买方所订购货物没有全部发出,只是发出部分货物,部分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的当天,即部分记销售收入,而不是等全部货物发出后再记销售;3、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如某机械厂采取“3331”的收取货款方式:即签订合同时收取货款的30%、样机生产出来后收取货款的30% 、发出货物验收完毕后收取货款的30% 、其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收取,税务机关对企业库存进行了盘库,在盘库的基础上要求企业提供:预收账款明细账(分客户)、订货合同、产成品出入库台帐。通过几项数据比对,发现该企业发出货物未及时记销售收入,应补税290余万元,并进行了处罚。该纳税人受到处罚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及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而只是遵照了会计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