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 刘天永:税务行政处罚追随时效有限制--税务听证(十)刘天永:合同无效仍须承担纳税责任--税务听证(十二) »

刘天永:偷税但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税务听证(十一)

(一)案情简介

20024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遂对辖区内的一家工厂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厂199811-19996月,采取隐瞒收入156,78389元的手段,偷逃增值税26,65326元。该国税局对这家工厂除追缴偷逃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准备处以一倍的罚款。

(二)税务争议焦点

在本案中,稽查人员就是否应当对该厂处以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其理由是,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给予行政处罚。此案是在五年内发现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其理由是,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5月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在1996930以前的,按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430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51以后的,按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县国税局稽查局是在20024月才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厂98-99年度的偷逃税款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已超过追究行政处罚二年内的期限,所以对这笔偷税款不应进行处罚。

(三)华税观点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相关法律的精神,对该厂的这笔偷税款不能进行处罚。因为法律的执行是有时间概念作为前置条件的。原《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行政处罚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说是无期限的。但《行政处罚法》于1996101执行,是对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的追溯期只能是发生之日起的二年内才可以进行处罚,对违法时间有个量的限制,并不是无期限的追溯;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又规定了追溯期是发生违法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又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关于除法律特别规定外这一规定,这样就保持法律之间的连贯性。

 本案的具体情况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那样: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在1996930以前的,按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430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51以后的,按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本案的违法行为因为是发生在98-99年度,故其应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即对其行为进行处罚的追诉期应为2年。而税务机关却在2年后才发现该违法行为,故不得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即对这笔偷税款不应进行处罚。

本案提醒征税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行使职权,要准确理解法律所设定的追诉时限,以免作出错误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最终导致该行政行为被撤销。

(四)税务争议解决

最终,稽查局采取了第二种内部人员的意见,因为已经过了法律设定的追诉时限而撤销了行政处罚,不追究该企业98-99年度偷税的责任。

更多税务听证的有关资料,请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fw/40574.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Search

本站通用网址:刘天永

Copyright 2006-2011 www.liutiany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