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正式注册前依法要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这公司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之一,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发起人)的资格征明:
1.自然人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法人提交《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发照工商政管理印章。
3.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复印件。
4.事业单位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同 或者近似;
五、公司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北京 (行政区划)天健永信 (字号或商号)财税咨询(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限公司(组织形式)。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注明"有限"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应注明"股份有限"字样;
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公司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所从属的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公司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公司的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八、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①殖民色彩: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②有消极影响;
③封建迷信色彩;
④低级庸俗格调低下;
⑤伤害民族感情;
⑥引起广大公众不良心理反映或不良联想,容易造成误解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二)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三)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半年。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刻制公章或开设银行帐户,不得转让。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开业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动失效,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总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需要特别注意,需要大家予以关注。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 ,中国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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