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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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科技部明确2009年动漫企业认定截止日期

20097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明确了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动漫企业将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日,文化部下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抓紧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成立省级认定机构,尽快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税收政策宣传和材料初审工作,并于2009930前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设在文化部的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

也就意味着2009年度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请有关企业尽快着手申报工作,以免错过动漫企业认定的“头班车”,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国家税收优惠支持。

 

 

附件: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09-09-01    来源: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20097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明确了经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动漫企业将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使企业尽快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应加快推进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和材料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尽快报送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作为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要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有关规定,抓紧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成立省级认定机构,尽快开展动漫企业认定、税收政策宣传和材料初审工作。请于20099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第一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

二、开展动漫产业相关统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要通过认定初审和相关管理工作,开展动漫产业相关统计工作,根据本地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核实,逐步建立本地动漫产业相关统计体系,全面掌握本地动漫产业发展状况。请各地认真填写本地《动漫企业年度统计表》(见附件1),并于2010120日前报送至我部文化产业司。

三、省级认定机构要根据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向企业颁发“动漫企业证书”(见附件2),“动漫企业证书”加盖省级认定机构公章,省级认定机构未刻公章的,加盖省级认定机构成员单位公章或由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代章。

四、各级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直属企业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的,需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供其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函。

五、经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将可以享受动漫产业各项扶持政策和文化部与金融机构合作支持文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贷款的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1、动漫企业年度统计表

2、“动漫企业证书”(正本)、“动漫企业证书”(副本)

 

更多动漫企业认定的有关资料,请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fw/41669.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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