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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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青睐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继2006年国家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支持政策之后,于20091月,国务院办公厅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同意将大连、北京、天津、上海等20个城市确定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深入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试点,在试点城市中执行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试点政策。20094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共同印发了《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6月,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印发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五部委出台政策的精神,对重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扶持力度空前,经认定的企业将获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15%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使服务外包企业获得了和高新技术企业一样的优惠政策。据专家称,国家给予服务型企业如此优惠的政策,前所未有。除企业所得税率优惠外,另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相较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多余高新技术企业。

另外,营业税方面,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符合通知中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相比之下,对于经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境内提供给境外单位的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在内的业务均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多种优惠政策,经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成功的企业税负大幅减轻,企业应把握机会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更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96001.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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