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三大类,具体范围界定有严格界定,在上篇中已有介绍。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将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优惠税收政策的适用仅限于自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这一规定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等排除在外。财税[2006]147号文中享受试点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第三条规定,享受试点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业务稳定增长。相比较于2006年文件,《通知》中对企业技术水平做出了要求,但没有具体指标的硬性要求。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财税[2006]147号文中享受试点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规定,享受试点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企业从事本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从事外包服务的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对于后三项指标与2006年苏州试点政策变化不大,只是在大专人员比例上做了放宽条件的调整,《通知》的规定旨在于苏州试点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广。尽管如此,在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相当优惠的基础上,认定条件门槛依然很严格。
更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96001.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