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税务律师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网址:www.hwuason.com,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电话:(北京)010-58697282、(天津)022-66371868。

« 刘天永: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风险刘天永:并购累积亏损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 »

刘天永: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的重要性

并购重组本是一项对企业有利的资本运作行为,但是企业重组中因为种种固有原因而无法避免的相关税务风险使得企业必须重视并购重组中的税务规划,如不及时进行税务规划,将对企业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

1.目标企业税务处理不规范

此类影响,因为目标企业未履行纳税义务非出于故意,金额也不是很大,对并购后企业的影响可能只是税收成本的增加,利润的减少等影响,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重并购后企业的税收成本,减缓了企业的发展速度。

2.目标企业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如果并购前的企业存在重大的涉税违法行为,即便当时未被税务机关查处,在并购后一经查出,并购后的存续或新设企业都将承担巨额的财产损失或股东权益损失,甚至声誉损害。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界定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形,将追征期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限期追征。

另外,涉及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在相关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3.长期税务规划的财务效应

只有进行长期税务规划,从企业并购前期到并购实施到并购完成的各个环节都重视税务问题的处理,确保每个交易环节都能在企业税务风险最小的前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才能实现并购的财务目标。

因此,企业并购前的尽职调查是防范企业并购中涉税风险的有效途径。在税收问题的审查上,实施企业并购前,有关各方应先对目标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纳税情况、财务会计状况进行调查,对目标公司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应摊未摊资产全部补计补提,对目标企业可能存在未履行的纳税义务进行全面评估,以减少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使净资产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符合实际情况,降低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并有效防范并购中的涉税风险。

更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的有关资料,请参见:

http://www.taxlawyers.com.cn/fw/72803.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网站分类

最近发表

Search

本站通用网址:刘天永

Copyright 2006-2011 www.liutianyo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