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市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县国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纳税人注销了税务登记后,继续经营原来的项目是否还承担纳税义务。唐某认为自己注销了税务登记,缴清了税款,从此终止了纳税义务。
(三)华税观点
本案中,作为个体户的唐某在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后不予理会,并因为抗税而受到处罚。他究竟错在哪里?为什么在办理注销后还要承担纳税义务,他又应该承担多少纳税义务呢?
一是唐某应该承担纳税义务。唐某虽然注销了税务登记,但却没有终止经营行为,继续在其原商店内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就是说是否承担纳税义务不在于其办不办税务登记,关键在于是否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出口货物。显然本案中唐某销售货物,当然应该承担纳税义务。
二是唐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且殴打税务人员,其行为构成偷税和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徐家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唐某对分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予理会,符合“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情形,构成偷税。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唐某对税务人员徐某挥拳殴打,挥舞着菜刀进行威胁,造成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抗税,且情节严重。
三是县局核定其应纳税额合理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而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本案中唐某从事销售活动期间,既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建立健全会计帐簿,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符合《税收征管法》第35条中六种情形中的两种。县国税局根据其经营情况,并参照以往核定并向社会公告的纳税定额,核定其应纳税额是合理合法的。
作为纳税人的唐某,因为对税收征管的有关法律认识不到位,导致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而受到处罚。作为义务一方,唐某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确侵害了其权益,正确的维权方式应该是这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不按期缴纳将失去申请行政复议的机会),然后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法律程序走,才可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好保障。
(四)税务争议解决
县国税局名义向唐某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唐某补缴税款及对欠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唐某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经过复议,认为县国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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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