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系个体工商业户,于
3天后,县国税局在当事人未提出任何疑义的情况下,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法院认真审理了有关资料,并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认为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程序有误,并且税务机关提出的有见证人的证据不足,因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支持。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税务机关对税务文书送达方式程序的错误行使导致的败诉,税务机关在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执法,导致诉讼的失败。
(三)华税观点
本案案情实际上十分简单,就是由于税务机关在送达文书时,未交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签收,并且也无在场见证人签字,因此执法程序有误,才造成了不应有的后果。这个案例,向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切莫“重实体、轻程序”。本案还表明,对于税务文书的送达要讲究策略,文书送达方式应灵活运用。
送达是一个法律用语。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
现行税务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5种:
1、直接送达。即行政机关指派专人将税务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和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收。
2、留置送达。即由于该接受税务文书的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绝受领对其送达的税务文书,送达人应当将送达的税务文书置于送达场所。
3、委托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把应当送给当事人的税务文书,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交给当事人。
4、邮寄送达。即行政机关通过邮局,将税务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
5、公告送达。即行政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将税务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当事人。
目前,在这五种文书送达方式中,最为常用的就是直接送达,这也是税务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但在事实上,由于各种送达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如能加以灵活运用,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本起案件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送达方式。作为一种最常用的送达方式,税务机关采取这种方式原本无可厚非,但是却在程序上犯了错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直接送达必须由本人接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本案的执法人员在两者均不具备的情况下,把文书交给了王某未成年的儿子,显然不符合直接送达的规定。
在直接送达不成功的时候,执法人员也尝试过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该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受送达人拒收文书;二是采取这种方式时,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三是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字盖章。本案中,在场的其他成年人拒绝在见证人栏签字的情况下,送达人员中止了这种送达行为,可见在这种送达方式的认识上国税局的工作人员认识是准确的。
其实在送达的问题上,根据五种送达方式的不同特点来执行送达,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例如在上例中,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这样一方面是有第三方见证即邮政部门;另一方面,邮寄相对于直接送达来说还可以节约征税成本。邮寄在受送达对象较多、并且较为分散时可以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受送达对象数量众多、成分复杂、分布广泛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直接送达所带来的不便,节约大量的税收成本。如某县决定对全县应税车辆进行税收清理,随即在县电视台播放了关于限期缴纳税款的公告,这就是公告送达,如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将很难实现。在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或受送达人是军人,或受送达人被监禁的。或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应采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有关行政单位或其他单位代为送达。
(四)税务争议解决
县国税局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王某遂以税务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违反执法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法院认真审理了有关资料,并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认为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程序有误,并且税务机关提出的有见证人的申辩理由证据不足。因此,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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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高级税务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版权所有华税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