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新规下,网红、网店直播涉税风险须关注

编者按:近年来,直播电商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其税务合规问题逐渐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为适应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需求,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一系列政策,标志着税收监管进入以数据驱动为核心的精准化、透明化新阶段。本文结合新规要求,分析不同类型直播模式下的涉税风险,并提出系统性合规建议,以帮助相关主体适应监管环境变化。
一、监管环境变化:涉税信息报送推动征管模式升级

近期,税务机关再度曝光6起网红、网店偷税典型案例,涉及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多种违法手段。随着《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陆续出台,相关从业主体亟需重视政策变化所带来的合规影响。《规定》的核心在于明确平台企业的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有效打破了以往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壁垒”,逐步构建起“数据共享、多方协同”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其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监管范围全面化
《规定》覆盖了网络商品销售、直播营销、社交电商等各类平台,甚至包括小程序、快应用等新兴形态,确保了监管无盲区。
2.数据报送透明化
平台需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包括网店、主播)的身份信息与详细收入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平台不得自行剔除“刷单”等产生的收入数据,须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报送。此外,对于网络主播取得的打赏、虚拟礼物等非货币性收入,也明确以到达其平台账户的时间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同时,平台在报送网络主播涉税信息时,需同步报送其所服务机构的身份信息,这意味着MCN机构也被纳入监管视野。
3.平台责任实质化
平台从单纯的信息中介转变为税收征管体系中的重要协作者,需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这一变化促使平台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和业务真实性审核。
总体来看,新规的实施使直播电商的经营数据在税务机关面前趋于透明,传统的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不合规行为将面临更高的涉税风险。
二、不同直播模式下,相关主体的涉税风险存在差异
在新的监管环境下,不同类型的直播模式面临着不同的税务风险。
(一)店铺卖货直播:收入数据真实性成为核心风险

店铺卖货直播通常由商品销售方(品牌方或店铺自身)组织进行,本质是销售行为的线上化。其涉税风险主要集中在收入数据的统一性与真实性:
1.隐匿销售收入风险
实践中,部分网店曾通过个人账户收款、体外循环、滥用小规模优惠政策等方式进行隐匿收入。然而,新规要求平台全面报送销售收入数据,税务机关可通过平台报送数据与经营主体申报收入、对公及个人账户流水进行自动化比对。一旦发现异常差异,将直接触发税务稽查。
2.“刷单”收入的税务处理风险
《规定》明确要求平台全额报送含刷单的收入。若经营主体申报收入显著低于平台报送数据,且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如完整资金记录、异常交易凭证等)证明其为虚假交易,税务机关可能将其视为真实销售收入,要求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甚至定性为偷税并处以罚款。
(二)文娱直播(打赏类):收入性质与纳税时点争议突出

文娱直播以才艺表演、互动聊天等内容吸引用户打赏为主要收入来源,其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入性质的认定和纳税时点的确认:
1.所得性质争议风险
打赏收入应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新规要求平台同步报送主播所服务的MCN机构信息,有助于税务机关更清晰地判断业务实质。若主播仅依附于平台或某一机构进行表演,缺乏独立的经营实体、团队和成本投入,即使设立了个人工作室,其收入也可能被“穿透”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2.非货币收入纳税时点风险
平台按“到达原则”报送收入,即虚拟礼物一旦进入主播平台账户,无论是否提现,均需全额报送。而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平台常按“提现原则”在主播实际提现时代扣代缴税款。尽管规则通过“平台代扣则免于重复报送”的机制进行了衔接,但主播仍需明确:纳税义务在收入“到达”账户时已实质产生。在平台未代扣或主播需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必须将已到账收入全面申报,否则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
(三)个人卖货直播(带货主播):风险集中且复杂

个人卖货直播主要指独立主播为多个品牌方带货并收取佣金,是涉税风险的“高发区”,主要风险包括:
1.转换收入性质风险
部分主播通过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将本应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以降低税负。新规下,平台报送的主体信息与收入数据使税务机关能够识别主播名下的所有关联主体。缺乏经营实质的“假个体户”一旦被发现,相关行为可能被定性为偷税。
2.违规适用核定征收风险
事前核定征收政策的本意是简化征管、降低遵从成本,但部分主播利用税收洼地的核定税率进行政策套利。2022年3月,国家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网络直播发布者设立的企业及个人工作室,应依法设置账簿,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这意味着,针对网络直播行业,事前核定征收的路径或不再可行。新规下,平台信息报送使违规适用核定征收的主体无所遁形,面临转为查账征收并追溯补税的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3.成本费用列支不规范风险
在查账征收方式下,成本费用列支不规范成为又一高风险领域。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支出明确不得在经营所得税前扣除:个体户业主及其家庭的个人消费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支付给个体户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支出。 实践中,主播虚列成本的行为屡见不鲜,如将个人购买的高档服装、豪车养护、奢侈品消费、家人房租物业等生活开支作为“经营成本”报销。同时,大量采购(如样品、服装)无法取得发票或使用不合规凭证入账,导致成本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在税收监管手段持续升级的背景下,税务机关依托金税系统强化了对申报信息的比对分析。若个体户申报的成本费用率畸高,与行业常规水平或系统通过发票信息、银行流水等外部数据测算的合理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将自动触发预警。税务机关经提示提醒、约谈指导后,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启动税务检查并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系统性合规建议
面对全新的监管环境,直播电商从业者需构建前瞻性、系统性的合规体系。
(一)重构业务流程与内部控制
确保业务流、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与平台数据流实现“五流合一”,具体而言:根据真实业务规模审慎选择并规范使用经营主体,严格使用对公账户收款,并签署权责清晰、能反映业务实质的商业合同。
(二)优化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建立定期的收入核对机制,将账务收入、纳税申报数据与平台报表及银行流水进行交叉验证,确保数据一致;对于“刷单”等特殊业务,需设立辅助账簿清晰记录并在申报时依法调整,同时,严格区分经营支出与个人消费,确保成本列支真实、合法且凭证齐全。
(三)完善凭证管理与档案建设
应建立覆盖合同、物流、资金、结算全流程的电子档案库,并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在遇到复杂税务问题时主动寻求专业顾问的支持,以确保在规则明晰的征管新环境下稳健、长远地发展。
四、面临税务稽查,网店、网络主播应关注三大申辩要点
(一)围绕所得性质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
在税法层面,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差异并未明确。实践中,仅根据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性质判断有所偏颇,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主播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判断。据此,网络主播可从工商登记、成本费用凭证(设备、场地、助理工资、采购、差旅等)、与平台/MCN签订的合同(关注权利义务条款、风险承担、结算方式)、业务运作模式(自主选品、内容创作、流量获取方式)、财务独立核算记录等方面,论证其收入构成符合经营所得的特征(存在经营实体、承担风险、独立运营),降低被穿透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而引发税务风险。
(二)事后补税计算方式:争取适用核定征收
前已述及,核定征收分为事前核定征收和事后核定。事后核定指的是,纳税人在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后,被税务机关查处发现其存在下表中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对其应纳税额采取核定征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税款征收。对于被查处的网络主播,在其所得性质被认定为经营所得的前提下,虽然其事前征收的资格被否定,但如果存在应当设置账簿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等情形的,仍然可以主张税务机关对其收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核定,避免承担较重的经济负担。
| 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的情形 |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三)超过追征期的税款不应再进行追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由此可以得出,网络主播若构成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但不存在偷、抗、骗、欠税行为时,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受到最长五年追征期的限制。我们认为,若网络主播存在应申报而未申报事项被发现时超过五年,但不存在偷、抗、骗、欠税情形的,即使产生了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税务机关不应再向其进行追缴。
五、结语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实施,标志着依靠信息不对称进行税务筹划的时代已经结束,开启了以真实性、透明性、规范性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对于所有从业者而言,主动适应监管要求,将税务合规内化为企业核心管理制度,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然选择。唯有如此,才能在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中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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