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报送新规引爆跨境电商补税潮,信息透明时代税务合规十问十答

编者按:近期,诸多跨境电商陆续收到税务机关的短信通知,提示其第三季度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少于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金额,建议其自查有无少缴税款并更正申报。为何跨境电商税务风险突然来袭?为何纳税申报数据与平台报送数据不一致?商户刷单收入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给平台企业的佣金能否进行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采购货物未取得发票怎么办……跨境电商面临着诸多税务难题。本文拟对目前热点问题作出解答,并为跨境电商提供税务合规建议,以供参考。
一、涉税信息报送新规推动税收监管全面升级
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操作规则。其中要求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向我国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境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上季度收入信息。2025年11月,亚马逊等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已按照规定完成了首次报送。由此,税务机关掌握了跨境电商在境外平台企业第三季度的销售收入数据,这也标志着跨境电商税务合规时代正式来临,税收监管实现全面升级。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打破了过去仅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单一数据获取模式,将跨境电商自行申报的收入数据与境外平台企业报送的收入数据进行精准比对,实现了从“被动接收”到“主动核查”监管方式的转变。
对于跨境电商而言,过去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故意少申报纳税等手段偷逃税款的行为,将极易被平台报送数据与自行申报数据的差异筛查发现,从而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定性偷税罚款的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其需重点关注自身纳税申报的数据口径,明确境外平台企业报送收入的统计标准,厘清两者产生差异的原因,规范贸易出口行为,避免不合规行为导致经济损失。
二、跨境电商十大热点税务问题解答
问答一:境外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销售收入数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附件5《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境外平台企业会向税务机关报送三个销售收入数据,即: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
收入总额是指跨境电商当期销售货物、服务等取得的销售款项总额,不能扣除平台企业、政府机关等主体给予实际补贴的金额,亦不能扣除平台收取的佣金、服务费等其他费用。退款金额是指跨境电商销售货物、服务等产生的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收入净额是指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
问答二:为什么短信显示申报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金额少于境外平台企业报送的销售收入金额?
两者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申报口径与报送口径不一致导致。具体可以分为三点:1、跨境电商将收入与毛利润混为一谈。跨境电商申报的销售收入实为毛利,即扣除支付给平台佣金、服务费用等其他费用后的金额,而境外平台企业报送的销售收入是未扣除上述费用后的金额。2、统计销售收入的时间依据不同,也即对“当期”的理解不同。跨境电商可能以开票时间或发货时间为依据统计收入,境外平台企业可能以买家确认收货时间为依据统计收入,导致同一笔收入归属季度期不同,出现“当期”数据差异。3、退款处理方式不同。跨境电商将退款金额扣除,以收入净额作为销售收入申报纳税,而境外平台企业通常情况下会在次季度统计上季度实际退款金额,因此境外平台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销售收入数据仅有收入总额,没有退款金额及收入净额。
二是跨境电商存在不合规行为导致。具体可以分为两点:1、存在刷单行为。跨境电商为提高销售量、好评率等核心数据,通过刷单在短时间内冲高商品的销量与排名,获取境外平台企业更多的流量倾斜。跨境电商申报销售收入时,将刷单收入剔除在外,但境外平台企业则将刷单收入纳入销售收入报送范围。2、存在买单出口的行为。部分跨境电商不具有出口资质,也不采取委托出口模式销售货物,而是通过向有资质的外贸企业购买报关单,借用他人名义办理出口,不参与海关申报与外汇结算。此种情况下,跨境电商取得收入并没有依法纳税申报,而境外平台企业则将实际交易产生的销售收入报送给税务机关。
问答三: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用可以进项抵扣及税前扣除吗?
根据前述附件5,跨境电商支付给平台的佣金、服务费用也是境外平台企业报送涉税数据之一,因此,税务机关能够掌握跨境电商向平台支付费用的数据。但能否抵扣进项及税前扣除,关键在于能否取得合规凭证。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一)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第八条第(四)项,“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境外单位购进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境外平台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服务,一般纳税人跨境电商在支付相关费用时,如果按照6%的税率代扣代缴了增值税,则可以依法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但如果境外平台提供的服务完全在境外发生,则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跨境电商也不能作进项抵扣。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企业从境外购进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跨境电商可以以境外平台企业开具的形式商业发票、收款凭证等作为扣除依据。
问答四:申报口径与报送口径不一致怎么办?
首先,细致核查产生差异的原因,锁定口径差异具体类型,可以将境外平台企业报送的明细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明细表逐一对标,明确差异的具体情况。其次,根据具体原因的不同,搭配相应佐证材料,及时更正申报。如将收入与毛利润混淆,属于跨境电商申报口径错误,应当依法及时将毛利润更正为货物销售收入,并将支付给平台佣金等费用列为销售费用,同时留存平台佣金协议、完税凭证,以便进项税额抵扣及税前扣除。如以开票时间为依据申报销售收入,需要整理未开票收入明细,及时更正纳税申报。如退款原因产生的差异,需要准备退款订单明细、买家退款申请及资金退还凭证,向税务机关提供说明。
问答五:刷单收入可以从申报销售收入中扣除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据此,刷单行为属于虚假销售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据此,构成税法上一项收入需要经济利益最终流入企业,并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跨境电商收到刷单收入后会将该部分款项转回到刷单手处,经济利益流入具有暂时性的特点,最终会流出企业,因此,刷单产生的利益流入构成一项其他应付账款,属于企业的一项负债而非收入,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跨境电商如扣除这部分收入,需主动向税务机关举证。准备的证明材料包括刷单服务协议、向刷单手转账的银行回单等资金凭证、虚假发货的空包快递面单等物流凭证,以及刷单订单的退款记录等。需要说明的是,若跨境电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证明,税务机关将刷单收入视同为应税收入,要求其补缴税款。
问答六:跨境电商买单出口会产生什么税务责任吗?
买单出口模式下,关键问题在于真实货物出口主体与海关申报主体不一致。跨境电商通过买单出口货物,既没有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也没有填报应税货物销售额,自然与境外平台企业报送的销售收入数据不一致,从而引发预警且没有正当理由向税务机关解释说明。同时,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明确要求代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时,必须报送实际委托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这一新规从监管方面限制了买单出口操作模式,一方面,若代理方未能准确报送,税务机关将该业务视同为自营,由代理方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责任,另一方面,对买单出口的跨境电商,新规将通过信息穿透锁定真实货主,因跨境电商采取买单出口模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对跨境电商取得的此部分收入视同内销征税。如税务机关证明跨境电商主观上具有偷税的故意,跨境电商还可能被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
问答七:正常模式出口没有留存备案单证等材料导致无法退税,怎么办?
需要明确没有留存备案单证的原因,如因遗忘、丢失,可以梳理企业内部财务、业务档案,找回购货合同、海运提单、委托报关协议等原始单证,按照申报退税的时间顺序整理装订,补填《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提供补全的单证,申请重新办理退税。如因采取FOB条款出口模式无法取得提单等,可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之规定,向税务机关解释说明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没有取得相关备案单证,依法可以申请退税。
问答八:从供应商采购货物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怎么办?
境内采购货物,以发票作为抵扣和扣除凭证。对于一般纳税人跨境电商,应当主动联系供应商,与供应商协商补开发票,若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要求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否则相关成本将难以作税前列支,也无法作进项抵扣。
问答九:跨境电商属于个体工商户,使用经营者的个人账户收款并将款项留存境外有什么税务风险吗?
根据CRS机制,境外当局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将经营者银行账户涉税信息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能够精准掌握居民个人境外账户涉税数据,要求经营者补缴税款。同时跨境电商使用私户收款未申报纳税,涉嫌构成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偷税行为,面临处以少缴税款0.5-5倍罚款的风险。
问答十:税务机关会倒查跨境电商2025年第三季度之前的收入情况吗?
根据2025年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境外平台企业仅需按季度报送新规实施后的跨境电商销售收入数据,首次报送的是2025年第三季度收入数据,无需追溯报送此前的存量数据。因此,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会对跨境电商2025年第三季度之前的收入开展集中性检查,追缴税款。但需要提示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如跨境电商存在偷税,骗税等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跨境电商少缴税款,因此,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核查跨境电商2025年第三季度之前取得收入情况。
三、跨境电商如何做好税务合规?
(一)优化业务与财税架构,降低合规成本
根据自身规模适配出口模式,小型跨境电商可采用1039市场采购贸易模式,无需从供应商处取得发票,单票报关金额不超15万美元可免征增值税;中型跨境电商可选择出口免税模式,以供应商发票及0110一般贸易模式报关,享受增值税免税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年营收较高的大型跨境电商可搭建出口退税架构,以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规报关并申请退税,降低综合税负。
(二)搭建常态化自查体系,建立长效风险防控机制
定期比对境外平台企业销售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梳理业务模式,形成固定的财税自查流程,对采购、报关、收汇等各个环节的单据进行系统化归档,确保业务真实性可追溯。同时杜绝私户收款、拆分收入等行为,避免被定性为偷税。
(三)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时聘请专业税务人士
对与境外平台企业报送收入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围绕“差异金额——成因——整改措施”要点,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如遇到复杂、疑难、涉嫌偷税定性事项,建议聘请专业税务人士,以帮助跨境电商理解税务政策,整理证明材料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围绕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核心问题与税务机关展开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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