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工领域再爆虚开大案,行业企业为何屡屡触发涉税风险?

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8亿,2026年预计突破3.2亿,已从就业市场的“补充形式”转变为“重要支柱”。在行业快速扩张的背后,税务合规的进程也在加快。2025年《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及配套公告的施行,将灵活用工平台及平台从业者的收入申报进一步规范化。实践中,部分灵工企业因业务模式与现行征管规则不相适配,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案件频发,已有多起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波及大量用工企业。本文结合典型涉税案例与现行税收政策,系统梳理灵工行业的业务模式与核心风险,为行业经营者及用工企业防控涉税风险提供实务参考。
一、灵活用工行业涉税典型案例
(一)以“税务筹划”、“灵活用工”名义虚构劳务关系虚开发票
据报道,四川雅安公安破获一起以“灵活用工”名义虚开发票案。该团伙以“税务筹划”、“灵活用工”为名,签订虚假服务外包合同,将企业原有员工,包装成所谓的“灵活用工”人员,再与这些员工签订虚假个人承揽协议,虚构劳务关系。该团伙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66亿元,非法获利1300余万元。此外,该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还接受多家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共计8310份,价税合计共1.53亿元。2025年10月13日,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蒋某、马某某、骆某某3名主要嫌疑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四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3万到10万不等。
(二)未提供真实服务,利用灵活用工平台取得进项发票
嘉兴邦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某直播平台管理**主播公会,根据平台提现规则,须将主播打赏收入提现并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获取进项抵扣,邦胜公司将提现款转入灵活用工平台,由平台以“灵活用工报酬”名义将款项发放给主播,并取得平台开具的6%专票用于抵扣税款。法院认定,主播劳务真实、打赏款项真实、邦胜公司基于降低税负的目的寻找灵活用工平台开具专票,不存在骗抵税款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邦胜公司以支付开票费为对价取得专票,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16万元,实际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平台方相关人员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
(三)为逃避缴纳个税、社保,以“灵活用工”名义虚开发票
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程某等人注册并控制多家企业,在无真实服务的情况下,以“灵活用工”为幌子,将受票企业自有员工包装为派遣人员,累计向12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税额700余万元,票面金额1亿余元,用于受票企业逃避社保及个税缴纳义务。2025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万元,同案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八年六个月。
二、灵活用工行业涉税风险解析
(一)虚构用工关系:将工资转变为服务费
用工企业将自有员工通过第三方公司重新签约,形式上变为第三方公司向企业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实质上人员仍由企业直接管理、考核、安排工作。这一操作的核心动机在于通过第三方公司将原本不可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工资支出转化为可获得6%的进项抵扣的服务费支出,但这一安排面临税法规则的否定。当税务机关依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案涉人员系用工企业员工、第三方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实质为员工工资,则用工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的行为将面临认定虚开、偷税的法律风险。第三方公司面临虚开发票的行政风险,情节严重的,涉及虚开、非法出售等刑事责任。
(二)未核实业务真实性:从审核失职到虚开故意
灵活用工平台作为连接用工企业与灵活就业者的中间环节,对其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负有基本的真实性审核义务。《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施行后,这一义务被进一步法定化,平台须对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亦要求平台保存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未按规定保存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未核实业务真实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平台风控机制形同虚设,对入驻主体身份和交易真实性不做实质审查,被动地被不法主体利用开票,平台虽然自身可能也是受害者,但因审核义务未履行涉及行政责任。其二,平台明知交易虚假仍为其开票,甚至主动参与虚构交易,平台对于虚构交易未予核验积极配合,最终从审核失职转变为虚开犯罪。
(三)倒补真实业务发票:定性逃税或虚开,存在刑事追诉风险
倒补发票多存在于与自然人发生的业务难以取得发票的情形,用工企业实际使用了自然人提供的服务,譬如施工企业雇佣了大量零时性劳工,但当企业要求这些个人服务者提供合规发票时,对方往往因开票流程繁琐或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而难以配合。企业的进项抵扣和成本列支因此出现缺口。为解决这一问题,部分企业转而引入灵活用工平台,将已经在线下完成的服务补录到平台上,平台根据已经发生的服务生成订单并向企业开具发票。
此类操作的涉税风险在于平台介入与线上交易流程的构建,均显著晚于实质交易完成的时间点。这导致平台所开具发票记载的交易时间、签约主体、订单流水等关键信息,与业务实际发生的过程、主体及时间线不符。税务机关在审查时,通常会认定此类补录行为脱离了真实、及时的交易背景,即发票所反映的不是平台组织了相关服务,而是服务早已完成,平台事后被当做开票通道。即便资金与劳务均为真实,该开票行为本身仍可能被定性为虚开或偷税,用工企业将因发票不予抵扣、不得税前扣除等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引发逃税、虚开犯罪等刑事风险。
(四)按经营所得申报:或将面临按劳务报酬补税
部分灵工平台将个人收入按照经营所得进行申报,以适用核定征收或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随着税收大数据的全面应用,税务机关对“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力度空前加强。实践中,有税务机关在案件中认定,个人所谓的“经营所得”实则是典型的“劳务报酬”,即个人与企业之间存在实质性的雇佣或劳务关系,而非独立的经营行为。由此将引发按劳务报酬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定性偷税的风险。
三、灵工行业企业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一)坚守业务真实性底线,夯实税务合规基础
业务真实性是灵工领域税务合规的核心前提与风险防控根本。灵活用工业态参与主体多元、业务模式复杂,若业务实质失真,易引发违规列支成本、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风险。对此,企业应构建全流程、可追溯的交易证据留存体系,确保用工服务业务全程留痕、凭证完备。结合第16号公告的监管要求,平台须规范归集并妥善保管用工人员实名核验材料、业务交易明细、服务履约凭证、结算支付流水等证明资料。未按照规定完整留存上述档案的,对应票据将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二)健全涉税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受税务专项检查、监管动态调整、上下游主体涉税案件牵连等因素影响,灵工企业涉税风险存在突发可能。而风险触发后的响应效率、处置方式与应对质量等均会影响案件走向。对于具备真实业务的灵工企业及合作企业,应建立常态化涉税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在收到税务问询、风险预警、检查等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合专业机构开展全面风险研判与内部自查。风险处置的核心思路为立足真实业务,准确区分合法、违规、违法等情形,在行政程序中固定事实、与明确法律定性,有效防范刑事风险。
(三)明晰涉税刑事罪名认定,把握辩护与出罪关键
同一业务模式可能触发不同刑事罪名,而常见的逃税、虚开、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等涉税犯罪的追诉条件、量刑幅度及出罪路径存在明显差异。灵工企业及用工企业在风险识别阶段,须对可能涉及的罪名建立清晰的辨识框架。逃税罪存在法定纳税义务为前提,规制的是纳税人以欺骗、隐瞒手段逃避已发生纳税义务的行为。且设置行政前置程序,为行政程序化解风险、避免刑事追责提供了关键窗口期。虚开发票类犯罪应关注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是否相符。根据2024年司法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作限缩认定,无骗抵税款故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再以该罪论处。因此,在涉税刑事风险应对中,应紧扣罪名构成要件,以真实交易、主观无骗税故意、未造成税款损失等作为核心辩护要点,充分运用行政前置程序与司法解释限缩规则,依法维护企业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实现合规经营与刑事风险有效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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