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某炼化企业涉嫌变名销售逃税稽查案成功免除罚款(2024)


在华税代理的一起某炼化企业涉嫌变名销售偷逃消费税重大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机关经检查认定企业向下游企业销售的白油、液体蜡产品6.6万吨应按柴油品目缴纳消费税,拟追缴税款及附加共计1亿余元,并拟认定企业构成变名销售的偷税,对企业处以巨额罚款。经过华税专业、精准、高效的代理应对,最终税务机关采纳了华税关于企业不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核心代理意见,未对企业定性为偷税并处罚款,案件代理取得重大成功。

一、案情介绍

涉案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油品炼化企业,主营业务为以石化中间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液体石蜡、白油等化工产品并对外销售。由于企业投建的生产装置无法达到炼化一体化的标准,不具备炼化一体化生产条件,只能以石化中间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不能直接对原油进行加工处理。若以生产汽柴油等成品油为主要产成品,则难以覆盖高昂的消费税成本,必将出现巨额亏损。因此,A公司在涉案期间以进口轻循环油等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生产液体石蜡、白油等非消费税应税化工产品并对外销售。

2023年9月,当地税务稽查局响应外地税务机关发票协查需求,对A公司启动税务稽查。2024年6月,稽查局经调查后初步认定A公司在2020至2022年期间以液体石蜡、白油名义向多家下游公司销售消费税应税柴油,存在变名偷逃消费税的违法行为,拟要求补缴巨额消费税、滞纳金和罚款。

二、华税主要代理工作

华税律师接受A公司的聘请后,围绕“变名销售”的事实认定和“偷税”的主观故意两个核心问题,系统开展了以下稽查应对和申辩工作:

(一)全面梳理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性质的客观证据

华税团队深入调查了A公司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及实际产出情况。证据显示,A公司的加氢裂化装置可以产出液体石蜡和白油产品。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显示,相关罐组存放货物符合《重质液体石蜡》行业标准和《粗白油》行业标准。第三方化工设计院出具的专业说明进一步印证了A公司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可生产液体石蜡。上述证据充分证明A公司具备生产液体石蜡和白油的能力,且实际产出的产品符合相应行业标准。

(二)系统论证下游调油环节才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主体

华税根据石化行业调油市场实务经验,指出液体石蜡、白油等化工产品具有柴油组分特性,既可用于化工领域继续加工,也可用于调和生产柴油。行业内的调油商从化工企业大量采购液体石蜡、白油等化工产品用于调和生产汽柴油,再向加油站不开票销售,通过隐蔽的调油行为偷逃消费税。本案中,部分下游客户具备成品油仓储资质,有调和生产柴油的能力;大量电子运单显示的托运方、收货方均具备化工产品生产或仓储资质,极大可能采购A公司液体石蜡、白油后生产调和出柴油。因此,真正偷逃消费税的主体应是下游调油商,而非A公司。

(三)有力质疑稽查局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和证明力

针对稽查局收集的证据,华税逐一提出质疑:

关于电子运单——电子运单完全由司机自行填写或下游企业授意填写,A公司无权监管且无法掌握;大量电子运单显示托运方、收货方具备调油能力,恰恰反证货物出厂后经过调和,不能证明A公司出厂货物即为柴油。

关于GPS轨迹——GPS轨迹只能调取两年半以内的数据,无法全面覆盖全部业务;GPS轨迹不能证明货物在中途未发生停留调和,亦不能排除运输过程中被调和的可能。

关于下游企业及加油站人员询问笔录——下游调油商为规避消费税,必然谎称采购的货物就是柴油,将消费税责任推卸给A公司,其与A公司存在重大利益冲突,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重点论证企业不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

华税团队从偷税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故意要素出发,针对稽查局拟认定的偷税和处罚提出以下核心抗辩意见:

第一,A公司生产销售的液体石蜡、白油均有客观的生产工艺支撑和权威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企业主观上一直认为自身销售的是非消费税应税化工产品,并非明知是柴油而故意变名销售。

第二,A公司与下游企业之间的业务均有真实的合同、发票、账务处理相对应,不存在任何篡改和伪造的情况,企业从不具有通过变名销售偷逃消费税的动机和目的。

第三,成品油专项督导组及行业专家组成的成品油专项整治工作组曾对A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督导,对企业的生产装置、生产工艺流程、产成品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研究,认为A公司可以生产液体石蜡等化工品,并未要求补缴消费税,进一步印证了企业对自身产品性质的认知具有合理信赖基础。

(五)充分运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强调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华税援引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纳税人“无过错”推定原则,强调认定纳税人构成偷税并予以处罚属于对纳税人权益造成极大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执法机关应当承担全面举证责任。A公司在税务稽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稽查局的证据体系不符合适用优势证据原则的条件。税务机关如仅以部分不真实、不相关、不全面的证据推断企业存在变名销售行为,违反了认定偷税的证明标准,也违反了无过错推定原则及诚信推定原则。

(六)积极引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论证政策适用

华税律师指出,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11号公告明确规定对白油等化工品征收消费税不溯及既往,即2023年6月30日之前的生产行为不作补征税款的纳税调整。A公司生产销售液体石蜡和白油均发生在11号公告出台前,已由该公告明确免除了补缴消费税的义务。

三、本案处理结果和启示

经过华税团队系统、深入的代理和抗辩工作,本案最终免于定性偷税处罚。这一结果对企业意义重大——免于偷税定性意味着企业的纳税信用未受致命打击,也避免了偷税金额0.5倍至5倍的巨额罚款,同时为企业后续复工复产保留了生机。

本案对化工企业应对消费税税务稽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一,企业应重视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产品质量等客观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在税务稽查中,能够证明产品符合行业标准的质检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说明等客观证据,是反驳“变名销售”指控和证明企业不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有力武器。

其二,企业应深入研究行业产业链条,准确识别真正的纳税义务主体。在石化调油等行业特殊业态下,下游调油商通过隐蔽手段偷逃消费税的现象普遍存在,生产企业应积极向税务机关揭示这一行业现实,避免为下游主体的违法行为“买单”。

其三,企业应充分运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对偷税的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企业有权要求其在证据充分、全面的基础上作出认定,对主观故意要素的缺失应予充分论述。

其四,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溯及力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11号公告明确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为2023年6月30日之前的化工产品生产销售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撑。

、关于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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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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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案例

1、广东某高新企业无票列支成本涉嫌偷税稽查案,涉及成本近2亿元。华税协助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应对,化解偷税定性风险,同时争取无票成本核定征收,帮助企业免于巨额罚款和高新资格取消风险。(2026)

2、河南某成品油炼化生产企业消费税偷税稽查案,税务机关稽查认定企业存在变名销售逃避消费税偷税行为拟追缴税款并加处罚款7000万元。华税代理企业在稽查阶段充分陈述申辩,最终税务机关采纳华税意见,免除了全部罚款。(2025)

3、辽宁某煤炭贸易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案,涉及发票价税合计8700万元,企业面临定性偷税的补税、滞纳金及罚款风险。在税务稽查阶段,华税协助企业发表陈述申辩意见及代理处罚听证,最终为企业免除财务损失5000万余元。(2025)

4、辽宁某燃料油贸易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案,涉及发票价税合计2.9亿余元。华税协助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应对,全面化解了补税风险和刑事责任风险。(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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