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税成功案例:废旧物资企业取得涉嫌虚开发票补税复议案(2023)


 

在华税代理的一起某大型镍业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因上游供应商涉嫌虚开而受到牵连的重大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机关依据上游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A公司取得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拟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3000万元。经过华税专业、精准、高效的代理应对,在行政复议阶段成功促使税务机关自行变更原处理决定,仅保留增值税及附加的补缴,全额撤销了企业所得税补缴及全部滞纳金,案件代理取得重大成功。

 

一、案情介绍

涉案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从事镍铬合金及特种钢生产制造的大型实体企业,年纳税额巨大,系当地民营经济的中坚力量。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A公司与广东新供销天某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天某”)签订了22份《工矿买卖合同》,由广东天某向A公司销售废不锈钢、废不锈铁、钢砂等废旧物资,货物由上游供货商直接运至A公司仓库。A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计3200万元,取得广东天某开具的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合计2700万元,税额合计460万元,并依法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020年12月,当地税务稽查局响应外地税务机关发票协查需求,对A公司启动税务稽查。2021年10月12日,稽查局依据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认定上述36份发票为虚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A公司:(1)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460万元;(2)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6万元(3)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670万元;(4)就上述全部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A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依照决定先行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二、华税主要代理工作

华税律师接受A公司聘请后,围绕“涉案发票是否构成虚开”这一核心问题,从废旧物资行业交易模式、资金流向、法律适用等维度系统开展了以下代理和申辩工作:

(一)全面还原废旧物资行业真实交易模式,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华税团队深入调查了A公司上游供货链条,发现本案实际交易模式为典型的废旧物资行业“散户—回收人—回收企业—用废企业”多层购销结构。22名散户向几个特定黄牛供应废钢,黄牛再向广东天某销售废钢,广东天某再向A公司销售废钢并开具发票。

为此,华税团队系统收集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上游供货环节证据。 取得几个黄牛上游供货商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他们从事废钢购销业务,负责对接用废单位和联系22名散户组织货源。22名散户将货物直接运至A公司仓库,A公司收货后制作《外购入库单》《称重计量单》《到货合同结算清单》等内部凭证。

,资金流向证据。收集了黄牛使用的账户银行流水,完整还原了资金流向链条:“A公司→广东天某→黄牛→22名散户”。涉案资金最终流向散户,系货款正常流转,未形成闭合回路,不构成资金回流。

(二)精准援引国税函〔2002〕893号,论证涉案发票依法不构成虚开

华税律师指出,本案交易模式完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规定的合法经营模式。该批复明确: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应定性为虚开。

华税从以下四个维度论证涉案业务符合893号文规定:(1)22名散户真实向A公司供应了废钢货物;(2)广东天某与黄牛、A公司分别建立了购销关系;(3)A公司向广东天某支付货款,广东天某向黄牛支付货款;(4)广东天某根据实际供货数量、金额向A公司开具发票,不存在多开情况。

(三)有力质疑《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证据效力

华税律师指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仅为税务机关内部协查文书,不具有对外终局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发票虚开的直接依据。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认定资金回流嫌疑的根本错误在于:其将黄牛账户认定为A公司控制的账户。而事实上,黄牛账户系上游供货商施湖海控制的账户,与A公司无关。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因未掌握上述事实,作出了错误认定。

(四)系统论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

华税律师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论证A公司真实发生了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采购支出3200万元,依法应当准予税前扣除。发票仅是证明支出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在支出真实发生的前提下,不应仅因发票问题而否定企业的税前扣除权利。华税还提交了金湖盛锦铜业案、淮安友邦商贸案等四个典型案例的裁判文书,证明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案例支持取得虚开发票但真实发生支出的企业无需调整企业所得税。

(五)充分论证不应加收滞纳金

华税律师援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指出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华税还提交了三钢闽光等三个典型案例,证明实务中税务机关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

(六)积极争取行政复议机关支持

2021年12月16日,A公司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某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2022年3月9日,因广东天某涉嫌虚开发票案件尚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复议机关中止审理。中止期间,华税律师继续指导A公司补充收集证据,完整证明了“上游供货商—广东天某—A公司”的废钢购销链条真实成立。

三、本案处理结果

经过华税团队系统、深入的代理和抗辩工作,2023年,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稽查局自行变更原处理决定,作出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全额免除了670万元企业所得税及全部滞纳金440万余元,为企业免除超过1000万元的税收负担。

本案对废旧物资及再生资源行业企业应对税务稽查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其一,废旧物资行业企业应高度重视交易链条的证据留存。废旧物资行业“散户—回收人—回收企业—用废企业”的多层交易模式具有行业特殊性。企业应系统保存合同、付款凭证、入库单、过磅单、结算清单等全链条交易资料,确保在税务稽查中能够完整还原交易全貌。

其二,准确理解和运用国税函〔2002〕893号文。 该批复为废旧物资行业特定经营模式提供了合法性依据。企业应深入研究该文件的适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在遇到类似问题时积极主张权利。

其三,善于质疑《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证据效力。《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仅为内部协查文书,不能作为认定虚开的终局依据。企业应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条,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

其四,重视资金流向的完整还原。资金回流是税务机关认定虚开的重要依据。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完整还原资金流向全貌,证明资金系货款正常流转而非回流。

其五,勇于启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在未进入诉讼的情况下即促成税务机关自行纠错,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

、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中国税务律师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华税多次接受全国律协、中税协的邀请参与编写制定《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等税法业务标准和规范文件,编著国内第一本税法实务案例集《中国税法疑难案件解决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国内最早的税务律师执业必备丛书《中国税务律师实务(1-5版)》(法律出版社)。

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五、代表案例

1、云南某旅游项目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征免纠纷行政再审诉讼案,案涉土地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6亿余元。华税律师代理企业取得省高院再审胜诉判决,税务机关6亿余元征税决定最终被法院撤销。(2025)

2、广西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涉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复议案,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000万余元。本案经华税代理行政复议后调解结案,撤销企业所得税的偷税定性及罚款,并对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进行调整,为企业实控人避免了刑事责任风险。(2025)

3、广西某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无票列支成本全额调整补税复议案,涉及税款、滞纳金共计7000万余元。本案经华税代理行政复议后调解结案,企业所得税适用核定征收进行调整。(2025)

4、内蒙古某房地产企业与某市税务局、省税务局偷税纠纷行政诉讼案,经华税律师成功代理,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以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税款数额为由,判决企业以税款一倍为限承担税款滞纳金,为企业免除800余万滞纳金损失。(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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