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货运新规观察:去奖补、扩进项、管个税、重合规


编者按:由于前端个体司机呈现“小、散、弱”的特点,运输行业面临源头发票缺失困境。随着网络货运平台的兴起,运输企业等托运企业这一困境得到纾解,但平台继而面临进项发票缺失的问题。实践中,网络货运平台主要采取两种模式解决税负问题,其一是取得财政奖补,其二是用加油票、通行费发票等进行抵扣。随着新规出台、监管趋严,部分平台或面临生存危机,部分平台或迎来转机,本文将结合近期趋势作简要讨论。

一、违规财政奖补逐步清理,依赖政策性红利开展业务的模式或难以为继

近年,为了更好支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政策层面,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得违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等,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对违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奖补的具体情形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今年开年,发改委发布《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再一次强调各地区不得违规实施税费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执行层面,多省市召开税务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25年将持续深化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治理。某省部署各地全面梳理由地方政府直接实施、或通过政府出资的经营主体及事业单位实施的各类招商引资相关财政返还、补贴等存量政策,对于违规发放的财政奖补须于2025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废止。

此前,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依靠财政奖补解决税负问题。然而,在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之下,部分财政奖补由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而被叫停或清理,基于此依靠财政奖补生存的平台将面临危机。部分平台通过提高费率转嫁经营成本,但这种方式非长久之计。同时,物流企业等托运企业从此类网络货运平台获取进项发票的传统路径或不再可行。在新形势下,如何重构商业模式,在合规经营与持续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已成为平台与托运企业共同面临的命题。

二、新规发布,网络货运平台“三张票”扩充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发布,第二条规定: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相比于原有规定,5号公告在“三张票”中“油票”范围里增加了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进项。但是,新规仍然没有细化规则,网络货运风险依然存在。

(一)以油票抵扣进项模式同样面临涉税风险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即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据此,部分平台通过取得加油票的方式抵扣进项。具体而言有三种模式:其一,网络货运平台与成品油企业、加油站签订合作协议,司机加油后年度统一对公结算的模式;其二,加油平台为网络货运平台解决成品油发票问题;其三,部分加油平台成立贸易公司,一端对接各地加油站,另一端对接托运企业,交易链条为“加油站-加油平台-货运企业”,此模式下货运企业成品油发票来源就是这些加油平台的贸易公司。

这三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平台的进项难题,但均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模式一和模式二的风险均在于,30号公告要求在成品油发票抵扣的前提是成品油用于货运业务,若平台技术无法保障“司机-车-油”一致性,平台将容易受到业务真实性的质疑,进而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被定性虚开、偷税的风险;模式三的风险在于,贸易企业并不实际参与成品油交易,成品油直接由加油站传至司机,若无法保障其业务合理性及真实性,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过票”企业而面临虚开的风险,此时网络货运平台可能被牵连导致面临被定性虚开、偷税的风险。基于此,实践中,税务机关已通过设定卡车百公里油耗合理区间、限制油票抵扣比例等方式防范虚开风险。

(二)油票、通行费票抵扣需细则指导

与30号公告相比,5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对于网络货运平台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油(汽)费以及通行费,平台可以对相应的进项进行抵扣。新规为平台使用油票及通信费票进行抵扣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平台在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油费等能耗费用占比提升,现行油票抵扣比例限制可能导致平台抵扣不足;其二,在抵扣油票等能耗费用的过程中,如何计算不同运输业务中所消耗的油、汽等能耗,如何确保该笔油、汽与对应的运输业务相对应;其三,轮胎等消耗品使用频率高、损耗快且种类繁多,亦为运输行业成本构成的一部分,平台如何就此进行抵扣仍未可知。除了平台提高技术能力、行业内加强信息交流建设等,税务部门应当出台更加详尽的细则对货运平台油票、通行费票抵扣进行指导。

三、互联网信息报送新规推升运营合规成本

2025年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10号,下称“810号文”)正式公布施行。为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和《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两份公告从实操层面对涉税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及违规处理等关键事项作出了详尽规定,覆盖网络货运、灵活用工等八大类平台。新规虽通过提升平台信息透明度强化了监管并促进纳税遵从,但也同步推高了网络货运平台的合规门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核心环节:

一方面,信息报送的经济成本显著增加。现行报送规则专业性强、表单繁多、字段复杂、术语密集且格式要求严格。一线操作人员若因理解不足导致填报耗时长、错误率高,将直接引发合规风险,推升运营成本。此外,面对海量数据处理需求,确保税额计算的准确性难度加大,同样易触发税务风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信息透明度的提升带来新的合规压力。 新制度强化了对平台、从业者及托运方的信息管控力度,税务风险将更难以隐藏。平台需投入更多资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业务逻辑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这对平台的技术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进而推升了整体合规成本。

四、新规落地、监管趋严,网络货运平台应建立多重税务合规防线

(一)关注财政奖补政策的合法性,正确进行财税处理

在目前严查违规返税的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应当审查已签订的协议的合法性,关注最新的监管动态,分析兑付风险,及时调整业务模式;同时,应当审查是否完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如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用于约定的领域或项目,避免不当使用款项而面临法律风险。此外,还应当关注以往取得的财政奖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的征税范围,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对于拟适用地方财政奖补的网络货运平台,应当关注政策的合法性,包括奖励资金的来源与奖励设定条件等。

(二)合同明确费用构成并留存真实业务证据

油品及通行费发票的合规抵扣,要求网络货运平台在合同设计与业务执行层面强化管理。为提升效率、降低成本、规避风险,平台应落实以下关键措施:

1.合同清晰界定费用构成与计算规则

在与司机的运输合同中应以专门条款列明运费构成(包括运输服务费、油费等),并明确规定油费的具体计算规则,例如:按运输车型核定百公里油耗基准值,结合具体运单里程数及实时油价计算理论油费,在合同附件中注明各省ETC计费标准,且费用拆分比例需符合行业常规区间,避免出现油费占比畸高或与运输路线明显不匹配的情形。

2. 留存充分证据链证明业务真实性

确保加油时间处于运输周期内、加油站位置应位于运输路线合理范围,采用辅助手段(如在加油时启用刷脸支付),以确保实际用油方为承运司机。

3. 推行平台对公账户统一支付关键费用

油费、通行费等核心支出必须统一通过平台对公账户支付结算,旨在从根本上规避因预存代付或司机垫付模式导致的发票主体、金额或业务场景不一致风险。

(三)健全平台监管体系,确保涉税信息合规报送

为有效遵守涉税信息报送新规,网络货运平台需系统性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构建全生命周期数据管理体系,建立覆盖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全流程的管理机制,确保涉税数据的来源可追溯、口径清晰统一、质量符合监管要求;严守信息报送时效性,优化内部流程与系统,确保所有涉税信息能在监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送;建立动态政策响应与沟通机制,密切跟踪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动态变化,就政策执行中的疑难问题,主动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强化人员培训与内部审核,定期组织面向相关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持续提升其对税务法规的理解深度和实务操作能力。

五、小结

在违规财税返还政策叫停、油票等抵扣及互联网信息报送新规出台的背景下,传统的“开票型”平台模式已难以为继,应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基础上,重构业务模式,回归物流服务本质,提高自身信息服务水平,健全平台监管体系。同时,需密切关注政策与监管环境变化,避免因财税处理不当或信息报送失误而引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