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起典型案例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防范哪些风险?

编者按:近期,贵州省税务部门公布五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合规引导典型案例。2025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也披露其自身或子公司因相关政策适用问题,被要求缴回此前取得的退税款。这些案例表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须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及征管实践,分析企业享受该项优惠的主要涉税风险,并提出合规建议,以供参考。
01 税收优惠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征管实践凸显合规要求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发布,进一步明确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条件、退税比例及相关管理要求。该政策有助于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负担,缓解资金周转压力,为企业原料采购、日常生产经营及绿色业务拓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
然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具有明确条件。企业如未准确理解相关规定,或在享惠期间未持续满足政策要求,可能因错误享受优惠而面临涉税风险。2026年9月23日,贵州省税务部门公布五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合规引导典型案例;2025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也发布公告,披露其自身或子公司因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相关政策适用条件,而被要求缴回此前取得的退税款。
各地税务部门也在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情况的风险识别和后续管理。例如,某地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环保处罚信息定期共享机制,将企业环保处罚情况作为审核退税申请的重要依据;另有税务部门将资源综合利用列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风险筛查的重点,通过比对纳税申报数据、发票信息和财务报表,识别原材料名称不符、相关比例异常及优惠条件缺失等问题,并结合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核查。上述征管实践表明,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和实地核查已成为税务部门识别和核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风险的重要方式。
02 从典型案例看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适用风险
根据40号公告,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除相关业务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外,还须满足纳税信用、环保及税收合规、发票凭证和收购台账等要求。企业可能因政策理解偏差、核算错误或管理不规范而错误享受优惠,进而需要更正申报、缴回已取得的退税款,部分情形还涉及滞纳金。
(一)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不符合《目录》要求,影响优惠适用
根据40号公告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但相关资源、产品或劳务及技术条件等须符合《目录》规定。实践中,部分企业虽然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业务,但因对《目录》的适用范围及具体条件理解不准确,可能错误享受优惠,主要表现为以下情形。
其一,误将具有资源综合利用性质的业务认定为优惠项目。并非所有资源综合利用业务均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企业不能仅凭业务具有环保或资源循环利用属性,就认定相关产品或劳务符合优惠条件,而应对照《目录》判断是否属于规定范围。
其二,对综合利用原料的认定存在偏差。部分企业仅凭原料名称相近,便认定实际使用的原料属于《目录》规定的资源。例如,某企业认为建筑磷石膏、建筑磷石膏粉与《目录》规定的“磷石膏”属于同类资源,以“利用磷石膏生产抹灰石膏”为由申请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但经税务部门核查,企业实际使用的核心原料为磷石膏粉,不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因此更正申报并缴回相关退税款。类似的原料认定争议也出现在上市公司补税公告中。某上市公司披露,其子公司使用经过筛选、煅烧等加工形成的“煅烧后的煤矸石”作为生产原料,税务机关认为该原料不属于相关政策规定的“废渣”或“煤矸石”,不符合即征即退政策适用条件。根据后续公告,企业补缴此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约3700万元,并缴纳滞纳金约2150万元。上述案例表明,原料名称相近或用途相同,并不意味着其属于政策规定的同一类资源。尤其是对于经过加工处理的原料,企业应结合原料来源、加工工艺、物质性质及相应期间适用的政策规定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因原料认定偏差而面临退税追缴风险。
其三,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不达标。《目录》针对不同项目分别规定了原料占比、产品质量、生产工艺、生产能力及环保指标等条件。即使企业使用的资源和生产的产品属于《目录》规定范围,仍须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条件。例如,某企业以废旧轮胎、废橡胶制品为原料生产再生油及裂解炭黑,申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税务部门实地核查发现,其再生油产品关键质量检测指标未达到《目录》要求的技术标准,遂暂停办理退税。此后,企业完成工艺整改并重新送检,经技术复核达标后,税务部门才恢复办理退税。因此,企业不仅应在首次申报时核查相关技术条件,还应关注原料配比、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等指标在享惠期间是否持续达标。此外,企业还须核查相关项目是否受到产业政策、环保名录的限制,以及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利用所需的经营资质。
(二)退税基数或退税比例认定错误,导致多申请退税
企业即使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条件,也可能因退税收入范围划分不清或退税比例适用错误而多申请退税,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将非优惠项目收入计入退税基数。部分企业误认为与资源综合利用业务相关的收入均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未将优惠项目收入与其他经营收入分别核算,导致退税基数扩大。例如,某环保工程企业提供符合《目录》规定的污水处理劳务,却将“厂外泵站托管费”“管网费”等不属于优惠范围的配套服务收入一并计入退税基数。经税务部门核查,企业剔除了相关收入,并缴回多取得的退税款。其二,错误适用退税比例。根据《目录》,不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适用的退税比例并不相同,并非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全额退税。实践中,部分企业未准确对应《目录》规定的项目,错误按照100%的比例申请退税。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项目确定适用的退税比例,避免因比例适用错误而多申请退税。
(三)再生资源收购凭证不合规,影响对应收入享惠
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收购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规凭证。对于应取得而未取得的,相应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例如,某上市公司披露,其经自查认为此前从个别供应商取得的发票不合规,遂将相关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同时申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此后,财政部门在退税复核中认为相关退税不符合政策适用条件,企业因此被要求缴回已取得的退税款逾15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凭证要求适用于收购再生资源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问答中明确,企业利用自身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由于相关资源并非通过收购取得,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只要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仍可申请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四)再生资源收购台账不完整,影响优惠条件核验
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记录供货方信息、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及发票凭证取得情况等内容。例如,某建材企业通过小程序记录无偿回收建筑垃圾的信息,但因记录内容不完整,无法有效追溯原料来源和去向。经税务部门提示,企业补充完善收购台账后,规范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该案例表明,即使无偿回收再生资源,企业也应按规定做好台账管理,确保原料来源、数量及流转情况完整、可追溯。
(五)环保处罚触发禁享期,继续申报面临退税追缴
根据40号公告,已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单次超过10万元罚款等规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优惠。例如,某建材企业于2024年12月因环保违法被处以15.8万元罚款,却仍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的禁享期内申请退税。经税务部门核查,企业缴回了禁享期内取得的退税款。该案例表明,即使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目录》规定,环保处罚仍可能影响其退税资格。企业应及时核查处罚情况,并根据禁享期限调整退税申报,避免错误享受优惠。
(六)纳税信用不达标或发生税收违法,影响享惠资格
根据40号公告,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信用级别不得为C级或D级;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当期)内,不得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因此,即使企业从事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目录》规定,仍可能因纳税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相关税收违法情形而失去享惠资格。企业应持续关注纳税信用及税收合规情况,及时识别退税资格变化,避免错误享受优惠。
除因政策理解偏差、核算错误或管理不规范导致的错享风险外,还需警惕企业故意骗享即征即退优惠的行为。实践中,部分企业通过虚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销售业务、虚报原料投入比例、伪造产品检测报告、利用虚假关联交易虚增销售额,或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冒充合规产品等方式,制造符合优惠条件的假象,违规取得退税款。与一般错享相比,故意骗享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企业不仅被追缴已取得的退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还将因构成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涉及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税务合规建议
(一)事前审查:准确核验政策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享受即征即退优惠前,应对照40号公告及《目录》,核查实际使用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优惠范围,原料比例和产品技术指标是否达标,以及纳税信用、环保合规和相关经营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对于经过加工处理的再生资源,如其性质认定或目录归类存在争议,应结合原料来源、生产工艺及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降低因政策理解分歧引发退税追缴争议的风险。
(二)事中管理:加强动态监控与资料管理
企业应加强财务、采购、生产、质检等部门的协同管理,持续关注原料投入比例、产品技术指标、环保处罚及纳税信用等级等影响退税资格的事项。对于新增产品、变更原料或调整生产工艺等情形,应及时重新核验优惠适用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退税申报。同时,企业应建立退税申报复核及资料留存机制,按规定提交享惠条件书面声明,准确区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收入,规范取得发票凭证并完善收购台账,加强采购、生产、销售与申报数据的交叉核验,确保享惠依据真实、完整且可追溯。
(三)事后应对:开展退税复核与争议处理
企业应定期对已享受的即征即退优惠开展合规复核,按照相关税款所属期间适用的政策规定,检查享惠资格、退税金额计算及凭证资料。发现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及时核实有关情况,依法办理更正申报、退税款缴回等事项。收到税务风险提示后,企业应核实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审查涉及的税款所属期间、退税款缴回范围及滞纳金计算。对于原料认定、产品归类等存在政策适用争议的事项,应及时整理相关证据,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提出事实说明和法律意见,必要时寻求专业支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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