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发布 | 石化行业涉税刑事风险报告(2022)


前言

石化产业是我国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自2015年金税三期上线以来,税务司法部门查处石化企业通过变票方式偷逃消费税的力度空前,石化行业变票虚开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爆发。2018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在金税三期系统上增设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将传统非法变票行为彻底消灭,但消费税利益驱动下的新型变票交易仍不断涌现,增值税利益驱动下的工业白油、委外加工、汽油变运输等各类变票案件呈现出区域性、周期性爆发的特点。石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风险依然严峻。本报告基于对石化虚开刑事案件的数据分析以及对全国打击“三假”行动部署常态化机制的背景观察,透析石化企业传统及新型变票交易模式的潜在涉税刑事风险,并结合华税律师团队的成功辩护案件解析,为石化企业2022年度涉税刑事合规方面提供指导和借鉴。

目录

一、2018至2021年石化行业涉税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二、打击“三假”常态化机制背景下税务司法查处趋势与典型案件观察三、石化企业传统与新型变票业务涉税刑事风险分析四、最新石化企业虚开刑事案件成功辩护案例解析五、2022年石化企业涉税刑事风险合规专业建议

一、2018至2021年石化行业涉税刑事案件大数据分析

(一)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经检索“裁判文书网”、华税代理案件,2018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计58起石化虚开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行政诉讼、刑事程序)。石化虚开案件地区分布情况为:浙江省15起,安徽省8起,湖北省6起,江苏省6起,湖南省5起,四川省3起,山东省2起,福建省2起,广东省2起,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2起,其他地区7起。由此可见,现阶段,石化虚开案件主要集中在东南地区和中部地区,其中以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江苏省、湖南省5地为最。

(二)移送刑事处理情况

石化虚开案件多采用“变票”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并不会造成增值税税款的损失,其争议焦点之一在于造成“消费税”损失是否应该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造成消费税损失直接启动行政程序追缴税款、滞纳金处以罚款即可,不必然移送公安转化为刑事追责;但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变票”行为不仅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而且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损失,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将案件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这就导致了石化虚开案件截然不同的两种处理方式。根据统计,所选58件石化虚开案件中,仅由税务机关处理未移交刑事处理的案件9件,占比15.52%;移送刑事处理的案件(含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49件,占比84.48%。该类案件以移送刑事处理的居多,刑事风险较高。

(三)罪名分布情况

石化虚开案件在目前司法审判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通过“变票”行为偷逃消费税应该定性为逃税罪、虚开发票罪、抑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统计,所选49件移送刑事处理的案件中,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40件,占比81.63%;判处逃税罪的案件4件,占比8.16%;判处虚开发票罪的案件1件,占比2.04%;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4件,占比8.16%。由此可见,石化虚开案件一旦移送刑事处理,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比例远高于其他,被告人将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四)消费税损失认定情况

根据统计,在45件取得刑事判决的案件中,共有24起案件判决认定了消费税损失金额,占比53.33%;有21起案件判决没有认定消费税损失金额,占比46.67%。由此可见,在石化虚开案件审理中,很多法院并没有正确认识石化虚开案件侵害法益的本质,没有理解石化虚开案件究竟造成哪一税种的税款损失。

(五)涉案企业参与环节图片

以45件取得刑事判决的案件为样本,根据统计,被告人控制、介绍的企业中,有52.73%的企业参与了变票环节,有29.09%的企业参与了过票环节,有18.18%的企业参与了用票环节。由此可见,在石化虚开案件中,从事变票活动的企业风险最高。经对关联案件(案件被告人处在同一开票链条上)作整体分析可以发现,在特定的开票链条上均是变票企业最先受到查处,过票、用票企业被牵连查处。且不存在仅处理过票、用票企业,而不处理变票企业的情况。可以说,石化虚开案件的稽查和侦查均以变票企业为切入点,向上下游沿伸。此外,随着司法机关逐渐认识到石化虚开本质在于协助用票企业(主要包括运输贸易企业和炼化企业)偷逃消费税,用票企业在此类案件中也已经无法高枕无忧。

(六)案件量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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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0起获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中,有19起案件主犯量刑在10年(含)以上,占比47.5%;有13起案件主犯量刑在3年到10年,占比32.5%;有8起案件主犯量刑在3年(含)以下,占比20%。值得注意的是,在这8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法院认定被告人参与开票税额超过250万元,既然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本应按照最高法定刑区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量刑。但被告人最终仅获得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甚至还获判缓刑。

二、打击“三假”常态化机制背景下税务司法查处趋势与典型案件观察

(一)全国打击“三假”行动部署对石化企业的影响

2020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全国税务系统视频会议上发表了题为《深入落细“四力”重点要求 有序推进税收全面工作》的讲话,首次提出严打“三假”的概念。王军指出,要在继续加强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合作,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的同时,严厉打击骗取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假申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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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会议披露,自2018年8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双打”)。截至2021年初,共打击“三假”累计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2.23万户,挽回损失850.15亿元人民币,抓捕犯罪分子21532人,4312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为依法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决定将已开展两年的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延长至2021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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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召开全国打击“三假”专项行动部署会议。会议披露,2021年度全国打击三假行动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新增企业12.25万户,抓获犯罪嫌疑人21927人,1529名犯罪嫌疑人慑于高压态势主动投案自首。会议明确,为进一步加大打击“三假”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深化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在四部门专项打击的基础上,新增最高人民检察院、外汇管理局加入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开展六部门联合常态化打击工作。

严打“三假”常态化机制不再设置行动终结的时间表,特别注重强化数据共享,重点监控行业性、区域性、潜在性“三假”涉税犯罪风险,健全联合办案机制和行刑衔接机制,对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进行联合督办。石化企业进行的石化产品及成品油的购销、生产、加工等经营业务交易量庞大,成为“三假”重点监管对象,一旦出现资金流水异常、税负成本低、两头在外、票货分离等异常现象就会引发税警联合查处。此外,打击“三假”行动不再局限于空壳公司暴力虚开,有实体经营的石化企业参与到虚开变票案件也会受到查处。在变票类案件中,全链条打击已经成为常态,不仅变票企业被追究刑事责任,过票方、用票方也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二)税收大数据治理与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强化税务司法查处力度

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石化企业应重点关注《意见》的以下三个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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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第二,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健全违法查处体系,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第三,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

2021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贯彻中办、国办《意见》精神,部署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工作。指出要聚焦重点领域,针对大宗商品购销行业领域,重点查处虚开、接受虚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税务、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联合打击虚开骗税部际协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税警协作,实行税警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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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大数据治理与多部门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的不断深化部署使得石化企业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爆发形势深刻加剧。石化企业与发票相关的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信息透明化,纳税信息不对称的格局根本改变,变票等相关问题业务的涉税风险潜伏期迅速缩减,税务风险向刑事风险的转化率急剧升高甚至成为必然,石化企业应对涉税刑事风险的回旋余地大大减少,应对税务稽查的同时往往还要应对公安侦查,公安税务异地协查数量大大增加,涉税风险向涉税刑事责任演变不断加剧。

(三)税务总局六大特派办成石化虚开案件跨省稽查“尖兵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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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特派办全称为国家税务总局驻某地特派员办事处,是国家税务总局的派出机构,第一个特派办于2017年在北京设立,随后相继设立广州、重庆、沈阳、上海以及西安特派办,分管不同区域的大案要案稽查任务。特派办牵头成为目前税务机关办理特大跨区域要案的一种趋势,在与公安机关紧密联合的情况下,大大提高了打击跨区域虚开骗税的力度和效率。另外,在“专项税收检查”、“双打”、“百城会战”三面夹击的形势下,石化行业面临着较为严峻的虚开稽查形势,刑事风险也随之骤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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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特派办囊括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已经实现了全覆盖。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组建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主要是为了开展跨区域税务稽查和内审工作,更加有利于协调区域内的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工作,增强税警联合办案的紧密度和效率,形成了更为优化协同高效的跨区域税务稽查和内审组织体系,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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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税务总局六大特派办设立以来,各地特派办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内外部门合作,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和“假出口”骗取退税。特派办在查处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税警关银协作机制的配合下,充分发挥着其稽查职能。

特派办跨区域查处涉税大案要案,充分调动了特派办的机动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层级高、数据强、人才精的优势和高效的数据抽取、加工、分析能力。特派办与区域内的税务稽查局、公安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利用数据分析导查、数据碰撞导侦等大数据手段,加强税警情报研判会商、信息交换共享、跨区域联合办案,构建了一地案发、区域联动协办的税警联动新模式,引领案件查办的正确方向,确保了案件的顺利破获。石化虚开案件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涉案企业分布范围广,跨省作案是一种常态,主要是因为该类案件一般牵涉到地炼企业、调油商,过票、变票的商贸企业,为了降低被税务及公安查处的风险,商贸企业与生产企业一般不在一个省区内,这同时也加大了查处难度,无论对于税务部门还是侦查机关都是一种挑战。特派办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各地税务及公安协调不足的情况,最大限度了调动了人员的积极性以及工作方式的科学化,减少了由于地方有关部门推诿,消极办案的情况。特派办的出现,无疑会提高税务机关对于石化行业跨区域变票案件的监管及反应速度,更加高效的实现案件的查获。

(四)2020至2021年石化企业虚开典型案件观察

自2020年3月全国打击“三假”常态化工作开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等有关部委以及各地税务司法部门持续公开披露石化企业虚开发票典型案件。仅2021年度,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分批公开披露了33起虚开骗税典型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疑难复杂的石化企业虚开发票典型案例汇总如下。

1、山东省日照市某石化企业1500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年1月山海天公安披露: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分局侦破涉及山东、江苏、浙江、辽宁等24个省200余家企业“11.26”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价税合计高达1500亿元。本案追回冻结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1.2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追缴赃款5000万余元人民币、99万美元,扣押冻结犯罪所得60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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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办案机关披露,自2017年以来,本案犯罪团伙为非法牟取暴利,分别指使公司员工以“招商引资”名义,在山东日照、江苏常州、广东深圳、四川泸州、新疆乌鲁木齐等地大量注册石油化工类公司。公司注册成立后,联系实际用票企业和非法贸易商,以品名为“原油”、“重质油”、“沥青”等非应税产品发票虚开给“变票”公司,后经由“变票”公司将非应税产品品名发票非法变更为“燃料油”的应税产品品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过票”公司,再以每吨数百元不等的利润卖给用票企业,非法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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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首批移送起诉的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年、7年,三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

2、四川泸州某石化企业4200亿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9年11月,经公安部指导,四川省经侦总队与泸州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石化企业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涉及全国15个省27市409家涉案公司,进销项价税合计超过4200亿元,警方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6人。

据办案机关披露,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变票公司将购进的液体石蜡增值税进项发票变更为燃料油增值税销项发票后再通过过票公司开具给用票单位,帮助用票单位虚假抵扣消费税税款,造成国家消费税大量流失。

2020年10月,经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等人被判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成立并获刑,主犯获刑十二年。

3、辽宁某石化企业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0年6月,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发案源,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办主办,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等地税务、公安部门共同参与的辽宁某地石化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案成功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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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案件是一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变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团伙案件,涉及黑龙江、辽宁、吉林、山东、浙江、广东、深圳、海南等26个省市、600余户企业,案值预计超过500亿元。专案组经过3个月的调查取证,在安徽、江苏等9地同时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出动税务干部和警力209人,查处6个涉嫌犯罪窝点,扣押企业印章及法人印章102枚、会计凭证和财务账簿1万余册、现金1000余万元,冻结账户125个,冻结资金2.7亿余元,抓捕犯罪嫌疑人34人。

4、湖北十堰某石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披露三起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例。其中第二起是湖北警税破获某化工企业变票虚开案件。2021年6月,湖北十堰警税联合行动,成功打掉十堰市某化工企业虚开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经查,该团伙涉嫌控制18户空壳企业,采取变票虚开的方式,将上游石油地炼企业开具的“化工用品”增值税发票变换品名为“煤炭”后,向下游煤炭销售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47份,虚开金额7.1亿元。2021年9月3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本案亦进行了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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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南某石化企业委外加工变票被查补消费税款罚款4.6亿元

2021年9月3日,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某石化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稽罚告〔2021〕4号),载明该企业委托加工成品油、外购重质油并以燃料油名义对外销售未缴纳消费税,合计偷逃消费税2.86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3万元,拟追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1.5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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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9日,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21〕1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税稽罚〔2021〕7号),载明该企业委托加工成品油、外购重质油并以燃料油名义对外销售未缴纳消费税,合计偷逃消费税2.86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03万元,教育费附加858万元,地方教育附加572万元,合计应补缴税费 3.2亿元。决定追缴税款3.2亿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0.5倍罚款1.53亿元,合计补税罚款高达4.7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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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企业有两项税收违法行为,其一是外购原油、原料油、重油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燃料油,再对外销售,但加工企业未依法代收代缴加工环节消费税,涉案企业也未自行申报缴纳消费税;其二是外购重质油,以燃料油的名义对外销售,未依法申报缴纳消费税。最终两项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收到了高达4.73亿元的罚单。

对于第一项行为,从文书来看,无法判断是否真实发生了加工业务。如果没有真实加工,只是虚设了加工环节,则涉案业务属于典型的石化变票行为。对涉案企业来说,其主观认知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其主导了整个业务流程,主动寻找加工企业,通过虚构加工业务,为变票行为增加合理性,从而掩盖其向下游企业开出与实际货物不符的燃料油发票、协助用票企业偷逃消费税的真实目的。二是整个业务流程是用票企业主导的,涉案企业受用票企业蒙蔽,参与到交易链条当中,与加工企业建立了委托加工业务,对实际是否发生了真实加工并不清楚。如果存在真实加工行为,则涉案企业与加工企业原本构成漏税,即两公司在建立委托加工关系的情况下,因互相推脱消费税纳税义务,最终导致消费税未能及时申报缴纳。

对于第二项行为,属于典型的石化变票行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涉案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石油制品(危险化学品除外)、从事闭杯闪点>60℃的工业燃料油(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不允许自设仓储和运输)、道路沥青……的销售”。由此可见,涉案企业是一家石油制品贸易企业,没有成品油生产资质和能力。涉案企业外购重质油,在没有委外加工的情况下,其对外开具的发票品名也只能是重质油。然而,其实际开具了燃料油发票,表明其主观上存在协助下游用票企业取得成品油发票抵扣消费税的目的。

涉案企业的上述行为发生在2017年末、2018年初。彼时,成品油发票模块政策已经公开,只是还未正式上线(2018年3月1日上线)。涉案企业可能意识到模块上线后变票将导致更大风险,因而急于完成上述业务。成品油发票模块确实对消费税征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石化贸易企业的进项库存受到税务监管,在没有库存的情况下,无法开出销项发票。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后,涉案企业实施的第二类行为几乎已经无法成行,但第一类行为逐渐成为石化变票主流。尽管如此,委外加工仍然是短命的,因为受托方未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很容易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

(五)2020至2021年石化企业虚开刑事风险的三大特征

1、历史遗留问题逐步清理

由于消费税是中央税,石化企业通过变票等方式逃避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将直接给中央财政收入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因此,在六部委打击三假工作常态化的同时,国家审计署等部门也会介入此类案件,敦促各地税务司法机关严肃查处石化企业变票虚开案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行的压力下,国务院对消费税征管和偷逃税案件的查处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自2018年之后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后出现的新型变票业务模式和案件将受到高压打击,而2018年之前传统变票案件背后涉及的消费税利益链条也将面临全链条打击,不再局限于仅仅追究变票方的法律责任。

2、涉税刑事风险从空壳企业变票企业向实体企业用票企业延伸

由于消费税利益驱动下的石化企业变票案件的核心是消费税,而变票交易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变票企业、过票企业往往只占很小的一部分,绝大多数非法的消费税利益由用票企业获取。因此,在国家大力强化案件查处的财政税收收入组织功能的背景下,仅仅追究变票企业的刑事责任无助于挽回国家消费税税款损失。这使得税务司法查处的重拳打向用票单位,即实体企业和炼化企业。用票企业除了承担沉重的补税罚款负担,也同样会面临被追究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风险。

3、税务协查、公安异地取证、云端系统助力全链条打击

在全国打击三假行动部署常态化机制的影响下,税务司法多部门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不断深化,税警联合办案机制进一步健全,税务协查、公安异地调查、百城会战等查处手段和方式更有利于对变票交易进行全链条打击。

三、石化企业传统与新型变票业务涉税刑事风险分析

(一)石化企业传统变票业务涉税刑事风险解析

1、四类传统变票交易模式分析

石化企业开展的变票交易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消费税利益驱动下的变票业务,一类是增值税利益驱动下的变票业务。消费税利益驱动下的变票行为又根据2018年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划分为传统变票业务和新型变票业务。传统变票交易行为早在2000年初即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直到2015年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其涉税刑事风险全面爆发,案件数量急剧增多。总结来看,传统的变票交易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类:

模式一:用于生产领域虚抵消费税的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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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作为用票企业从原油供货单位采购原油用于生产炼化成品油,但不直接取得原油发票,而是由原油供货商将原油发票开具给过票企业和变票企业,由变票企业将原油发票品名变更为燃料油发票后再开具给炼化企业。炼化企业在采购原油的同时取得燃料油发票,生产加工成品油时就可以虚假抵扣消费税每吨1200余元,从而实现少缴不缴消费税的不法目的。这种变票模式的核心是炼化企业改变原材料采购环节的发票品名,从而变采购原材料为采购成品油,利用消费税抵扣制度偷逃消费税款。

模式二:用于流通领域的变票

用于流通领域的变票主要是指炼化企业生产成品油并对外销售时无需进行消费税的虚抵,而是让变票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后直接配货流通,从而将生产行为掩盖为纯粹的货物购销行为,以实现直接逃避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目的。在此类变票交易之中,用票企业可以让变票企业在其采购环节变票,也可以让变票企业在其销售环节变票,因此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①采购环节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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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图所示的变票交易中,用票企业采购原油用于生产加工汽油,但其并不直接取得原油发票,而是将原油发票提供给过票企业和变票企业,让变票企业变更品名为汽油后再开具给用票企业。用票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把“采购原油并生产销售汽油”的生产行为变更为“采购汽油销售汽油”的购销行为,从而规避触发消费税纳税义务,实现偷逃消费税的不法目的。

②销售环节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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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图所示的变票交易中,用票企业采购化工原料用于生产加工汽油,虽直接取得化工原料发票但并不直接对外开具汽油发票,而是对外开具化工原料发票给过票企业和变票企业,让变票企业变更品名为汽油后再开具给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再配上汽油货物对外开票销售。用票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把“采购化工原料并生产销售汽油”的生产行为变更为“采购化工原料销售化工原料”的购销行为,从而规避触发消费税纳税义务,实现偷逃消费税的不法目的。

模式三:调油商变票

调油商变票模式通常表现为不具有生产炼化资质的调油商购进成品油组分,通过租用油罐实施物理调和的方式将组分油调和为成品油,并通过变票企业变票提供的成品油发票配货对外销售。其变票原理与用于流通领域的变票模式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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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四;脱离实货的变票

如下图所示,脱离实货的变票模式是指卖票人无需从用票企业处获取变票所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而是从一些实体企业或空壳公司购进各种品名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虚构进项税额,再将这些发票品名变更成成品油发票后对外虚开出售牟利。可以看到,完全脱离实货的变票模式与前三种变票模式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发票与实际货物流转出现完全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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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票交易中各方面临的涉税风险

(1)变票方

消费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石化贸易企业将消费税非应税品以消费税应税品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具体实施变名的石化贸易企业,可能面临被征收消费税、加收滞纳金乃至偷税罚款的风险。

虚开风险:品名变更的行为往往会被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不存在真实的货物购销交易,从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名,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过票方

增值税进项转出风险:过票方又可分为变票企业上游和下游,由于变票企业极可能认定为虚开,变票企业下游过票方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作进项转出的风险更大。下游过票方越靠近变票企业的,越容易产生进项转出的风险。

虚开风险:过票企业在整个交易链条中的作用是协助变票。通常过票方在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个环节没有发生变名,但仍面临着较大的税法责任,主要是可能被认定为不存在真实货物购销交易,从而被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不过,对过票方而言,其税法责任风险的产生取决于具体实施变名的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否爆发。

(3)用票方

消费税风险:第一,如果用票方自身发生了生产加工炼化行为,引发消费税纳税义务,但由于发票品名变更,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义务被转嫁到了变票方,从而隐匿了其生产行为和该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一旦变票方涉税风险爆发,将极大可能引致该风险的爆发。

第二,由于炼化企业可以抵扣原料已含消费税税款,因此绝大多数用票方在取得由贸易公司变更而来的成品油发票后均进行了消费税抵扣的纳税申报,但所抵扣的税款实际上并没有被变票方予以缴纳,即用票方所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实际上是未经缴纳入库的税款,存在被追回的风险。一旦变票方涉税风险爆发,将极大可能引致该风险的爆发。

虚开风险:尽管炼化企业发票品名未发生变更,但可能被认定为实际采购货物与发票不符,仍然存在虚开风险。一旦变票方涉税风险爆发,将极大可能引致该风险的爆发。

3、变票交易诱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的原因

变票的实质是发票品名的变更,在成品油生产领域属于正常现象,只要发生正常生产行为,发票的进销项品名必然要发生改变,在有实际货物购销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发票品名的变更并不会对国家增值税款的征收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然而,上述四类变票模式之所以违法甚至是诱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是生产环节与变票环节脱离。变票与生产两个环节的脱离也就导致了消费税应税行为的隐瞒,不法转移了消费税纳税环节,改变了消费税纳税主体,并利用国家税收征管漏洞偷逃消费税款。

与生产环节脱离的变票交易行为的违法本质是偷逃消费税,但由于其操作方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密切相关,综合各类原因,被追究虚开犯罪刑事责任的风险大大增加。从外部影响因素分析来看,自2015年以来无论是“双打”还是“三假”,虚开一直是打击的重点对象,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下税务系统的话语权相对弱化,加之我国刑法对逃税罪和虚开犯罪的此罪与彼罪界定不明规定粗陋。更为重要的是,以虚开犯罪立案查处变票案件更为便利、指控简单、经济利益更高。这些外部因素催生虚开犯罪刑事责任风险。从内部因素分析来看,变票交易链条上的交易环节多为虚设,交易凭证制作粗糙,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资金回流现象,甚至一些企业还会取得虚假的物流发票,更容易被认定为无货虚开。

(二)成品油模块上线后新型变票模式涉税刑事风险解析

为了从根本上防止石化贸易企业的变票行为,201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于2018年3月正式上线成品油发票模块系统。

如果说金税三期为石化行业变票敲响了警钟,那么成品油发票模块的影响几近丧钟。成品油发票模块对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使用成品油发票作出了重大限制和规范。对贸易企业而言是以进限出,即模块内有多少成品油库存,才能在模块中开出多少成品油发票,从而实现限制贸易企业恣意变名。对炼化企业而言是抵扣限制,即模块内有多少成品油库存,才能抵扣多少消费税,但是对炼化企业没有变名限制。

然而,成品油市场垄断的根本问题还将长期存在,炼化企业的削减成本需求始终存在,基于此,石化行业的发票违法犯罪就不会消失,并出现了诸多新型变票模式。根据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1、利用历史遗留虚假库存对外开票

历史遗留库存有限,开完即止,变票模式不可持续,且取得此类发票的事后风险极高。

2、伪造成品油海关进口缴款书虚增库存开票

税警关银联合办案的背景下,海关和税务建立了信息交换机制,很容易被发现。

3、挂靠生产企业欠税开票

生产企业开票不受限制,但这种模式下进销项品名变更,应当视同生产缴纳消费税,企业只能欠税开票,短时间后因无力承担消费税税负便有可能走逃失联,因此取得此类发票的事后风险极高。

4、委外加工欠税开票

用票企业转移加工环节,利用变票地和加工地税务机关沟通不畅、税务机关对委托加工消费税征管业务不熟练逃避消费税(按税法规定,加工企业有代收代缴义务)。此种交易行为必然会引发变票方税务系统消费税纳税风险预警,从而引发税警联查爆发虚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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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成品油发票红冲时间差对外开票

从空壳企业取得进项后立即开出销项,空壳企业再作红冲处理,此时开出的销项票属于失控发票,已经不可抵扣,开票方利用受票方取得发票下月抵扣的时间差,短暂开票后走逃失联。

6、加油站富余发票回流炼化企业

加油站作为石油化工链条的终端,向个体消费者、司机等销售成品油时,很多情形下不需要开具发票,这就使得加油站普遍有富余的进项发票。一些炼化企业与加油站开展“合作”,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加油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为了掩饰发票来源,通常还会在其中加入诸多过票企业。

可以看到,传统的变票交易可以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之前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延续其生命周期,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的成品油发票模块彻底改变了税企信息不对称的格局。上述所列全部的新型变票方式均可在很短的时间内被金税三期系统识别预警,从而进入到税务稽查和税警联查视野,因此成品油发票模块上线之后的各类变票类型普遍生命周期不长,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被查出。取得这些发票的企业的涉税风险乃至刑事风险的爆发速度大大加快。

(三)增值税利益驱动下的石化变票模式涉税刑事风险解析

增值税利益驱动下的变票交易与消费税利益无关,通常表现为石化企业通过变票虚开发生非法出售富余化工发票、成品油发票的现象,这些变更品名后的发票通常会进入到制造业、物流运输等行业领域。

模式一:化工原料变塑料颗粒流入制造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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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炼化企业采购化工原料生产成品油后再对外销售时由于客户不需要发票,因此炼化企业对外不开发票通过私账收款方式完成销售,便在账面上留存了化工原料的进项库存。炼化企业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将富余的化工原料发票对外虚开出售时,由于许多受票单位的原材料结构中没有化工原料,因此炼化企业寻求贸易公司变票,将化工原料发票开具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再通过虚假的委外加工方式将化工原料变更为塑料颗粒的品名后对外虚开牟利。许多制造企业就可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贸易公司虚接受塑料颗粒发票用于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这种变票交易的本质是为了非法获取增值税利益,其原理是将不具有合理性品名的发票转变为具有一定合理性品名的发票再对外非法虚开销售。

模式二:汽柴油变物流发票流入大宗商贸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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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加油站对外销售成品油后由于个人消费者不要发票,因此加油站留存大量成品油进项发票库存,通过收取开票费方式将这些汽柴油发票虚开给物流运输公司,物流运输公司再给下游单位开具运输发票,实现将汽柴油发票变更为运输发票的效果,本质上还是骗取抵扣国家增值税税款。

模式三:成品油模块外工业白油发票流入物流运输领域

2021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驻某地特派办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某省部分运输企业购进非成品油并取得非成品油发票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向该省税局下发了《督审风险提示》。据A特派办及该省税局分析,此类运输企业异常风险点表现为:

1、大量购买与运输生产经营无关的为“液化气”“天然气”“石油焦”“白油”“工业白油”“原油”等非成品油性质的石化类商品;

2、企业本身无加工生产能力,也未将购进的石化类商品直接销售;

3、未列支任何保险费用、船舶车辆维修费用、配件费用,或者费用金额畸低与巨额运费收入不匹配;

4、所开具销项发票均为运输服务发票。

接到总局特派办风险提示后,该省税局迅速对全省交通运输企业购进非成品油发票进行风险排查,并划定近千家运输企业下发各地方税务局进行分析研判,要求对于不主动纠正补税或者涉嫌虚开发票的运输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最新石化企业虚开刑事案件成功辩护案例解析

自2017年石化行业“变票”案件爆发以来,华税律师近年代理了石化企业变票虚开案件近百件,基本都取得了良好的结案效果,在石化行业也赢得了较好的口碑,现选择列举四则不同司法程序中取得良好效果的典型案例解析。

(一)税局移交追究刑责,公安以“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撤案

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陆续成立于2015年,联合成立X自治区某石油交易中心并从事石化产品经销业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四家涉案公司存在购进环节取得发票所载货物品名与销售环节开出发票所载货物品名不一致的情况。2016年X月,Y州国税局稽查局以四家涉案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实施税务稽查,并同时以四家涉案公司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线索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Y州公安局接到Y州国税局稽查局移交的案件后,对四家涉案公司以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四家涉案公司的合同、发票、银行收付款流水等各项交易资料及账簿凭证材料,以及走访调查四家涉案公司的上下游业务单位,认定四家涉案公司在从事石化产品购销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真实的货物购销交易、不存在无货虚开及有货虚开的情形,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过程中仅存在品名变更的问题,并未对国家的增值税税款造成损失,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因而在2018年X月XX日,Y州公安局向四家涉案公司分别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对四家涉案公司的立案侦查。

(二)检察院对某石化企业变票涉嫌“虚开”案以不起诉结案

本案涉案的甲公司为石油炼化企业,甲公司在涉案交易中通过拉长交易链条,采取闭环交易的形式,对外开出原油的发票,经过一系列商贸企业的变票、过票,最终取得成品油发票,由此隐瞒生产加工环节,达到偷逃消费税的目的。涉案交易模式具体变现为炼厂(甲公司)从原油供应商处购得原油,再将原油卖给A贸易企业,对外开具原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贸易企业将原油销售至B贸易企业并开具原油发票,B贸易企业再将原油以汽油的名义销售至C贸易企业,C贸易企业取得汽油发票后再将货物销售至炼厂,并对炼厂开具汽油发票,整个交易环节货物直接由供应商处运至炼厂,中间环节无货物流。交易模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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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为甲公司主要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8年X月XX日被某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X月XX日由某市公安局逮捕。本案由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X月XX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市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市检察院认为某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石化企业“变名销售”,法院判不构成虚开犯罪案

A商贸公司在开展石化产品购销业务过程中存在变更发票品名的情况,即购进非成品油对外销售成品油。由于在201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依托金税三期系统下发了三百余家涉及变名销售的纳税风险户,A公司赫然在册,遂 2017年初该县公安机关以A公司、甲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施立案侦查。2017年X月XX日,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以甲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X月XX日,县检察院以甲某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X月X日,本案合议庭作出一审判决,针对所指控的变名销售一事作出判词如下:“被告人实施的变名销售行为属于循环虚开,该虚开显然不是以抵扣税额为目的,以虚拟销售事项纳税,再以虚拟购进货物抵扣税额,客观上不可能造成国家税额损失。从罪责性相适应的原则分析,如果不加区分行为人的目的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将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偏离了实质正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虽然采用了简单罪状,但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可以判断,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的安全,刑事法律关于危害国家税收犯罪的规定均是从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这一根本目的出发。因此,被告人实施的变名销售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依法不构成犯罪。”最终,根据法院的判决,被告人甲某未因其实施变名销售行为而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案件取得了圆满的结案结果。

(四)某大宗商贸企业20亿虚开大案改判逃税罪结案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通过中间人联系乙某,以各自实际控制的A公司、B公司从事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品名,虚开燃料油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取利润的“变票”活动。经查,涉案交易环节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20余亿元,通过一系列虚开活动,致使国家消费税损失约7.8亿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原因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刑法之所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在于国家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之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抵扣税款的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描述,但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更符合立法精神,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增值税是以商品、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就商品流通而言,只要增值税抵扣链条没有断裂,增值税税负就会层层转嫁,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各环节参与者只要按照交易数量、金额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正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就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流失。

五、2022年石化企业涉税刑事风险合规经营专业建议

(一)企业日常经营合规处理,规避企业虚开风险

1、做好开票方的尽调工作,谨防接受失控发票引发虚开风险

在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货物或者服务的购进方都会向卖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以及成本费用列支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石化企业在购销交易中亦是如此,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充分考察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对供应商有无实体经营,有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重点核查,确保企业能够在实际交易行为中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上游企业走逃(失联)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引来虚开风险。

2、做好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的进销存管理工作

进销存,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采购(进)—>入库(存)—>销售(销)的动态管理过程。进:指询价、采购到入库与付款的过程。销:指报价、销售到出库与收款的过程。存:指出入库之外,包括领料、退货、盘点、损益、借入、借出、调拨等影响库存数量的动作。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而言,进销存管理是从商品的采购(进)到入库(存)到销售(销)的动态管理过程;对于工业企业而言,进销存管理是从原材料的采购(进)—>到入库(存)—>领料加工—>产品入库(存)—>销售(销)的动态管理过程。石化企业在购销交易中,做好进销存的管理工作,为应对税务及司法机关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指控重要证据,不可忽视。

3、对业务流程严格管理,合同、货权转移等原始材料留存备查

在石化行业变票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书面证据材料就是合同、货权转移凭证、运输单据、出入库单等。司法机关往往抓住交易链条无物理货物流这一点,指控涉案交易为无货交易。然而,在石化行业变票交易过程中,往往一批发票流转都是配有相等数量、金额的货物,鉴于大宗贸易的特性,交易中间环节商贸企业往往没有物理货物流转,出现表面上的“票货分离”,再加之这类商贸企业员工一般都不会去核实货品,大多会作出无货的供述,掉进司法机关“无货虚开”的“圈套”中。因此,企业做好合同、运输单据等原始材料的留存,有利于佐证交易真实性。

4、健全企业发票管理流程,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开具成品油发票

为了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理论上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在技术上阻断了商贸企业变票的可能性,但是目前仍有部分公司利用不法手段将商贸公司伪装成生产企业或者通过虚假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的方式对外开具成品油发票。为此,企业应规范企业成品油发票管理,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开具成品油发票。

5、建立健全企业合规部门,将企业风险化解在前端

有条件的石化企业应组建内部合规法务部门,做到重大交易事项均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审查。并由法务部门向业务、财务部门、行政管理层定期开展涉税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强化经营合规意识。若企业难以组建独立法务团队,则建议与外部律师团队进行合作。

(二)税务稽查阶段应对策略

1、全力协助稽查局检查,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材料

稽查局在检查期间会通过调取企业会计资料、业务资料及问询相关业务人员的形式了解案件的情况,核实业务真实性。在此期间,企业应全力协助稽查局检查,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材料。

2、寻求专业律师支持

石化行业变票交易行为一般都是以“虚开”的名义展开调查,企业一旦涉入交易中,将面对较高的刑事风险。不仅如此,目前各地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莫衷一是,定性存在较大分歧,非专业人员在沟通上很难取信于税务机关稽查部门人员。另一方面,石化行业变票交易牵连企业广,过票、变票及地炼大多分布于全国各地,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在各地均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专业人士尤其是税务律师的介入,不仅能从税务及法律方面提供专业支撑,还能提高与税务机关沟通的有效性。

3、收集整理账务及业务材料,为陈述、申辩提供事实支撑

石化变票案件涉及的企业较多,业务也较为庞杂,因此前期做好业务材料及账务材料的梳理工作较为重要。其中财务材料主要包括:会计账簿(重点筛查记账凭证及所背面所粘贴的原始凭证)、纳税申报材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进销项增值税专业发票、成品油库报告表、消费税抵扣税款台帐、涉案期间银行流水等;业务材料主要就是涉案交易合同、相关资质材料等。涉案单位及个人要细致统计涉案交易业务中的交易流程及相关数据,为后续陈述、申辩提供事实支撑。

4、积极与税务稽查部门保持良性沟通

涉案单位及个人应积极主动寻求与税务稽查部门沟通,述明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法律定性的观点。就石化行业变票交易概况、涉案交易情况、该类案件全国范围内的查处情况等问题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流。

(三)案件移交刑事后的基本应对策略

1、公安侦查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律师在取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可第一时间到其被羁押的看守所会见,同时可与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办案人员有义务配合律师工作。石化类虚开案件涉及到税务问题,专业的税务律师及早介入有利于侦查机关对案件能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尽早的委托律师争取侦查阶段撤案是很有必要的。

2、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阶段主要是律师阅卷工作以及与公诉方的交流沟通工作。律师在阅卷后,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梳理,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的论证,向公诉方提交一套完整的代理意见并形成有效沟通,争取将案件化解在前端。

3、法院审理阶段

检察院对于公安移交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向同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至人民法院审理。该阶段代理律师要做充分做好辩护工作,案件移送后要及时跟踪案件的立案状态,及时与分管案件的法官取得联系,向法官递交代理意见,沟通律师对案件的看法。庭审阶段律师要充分举证、质证,把握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各个击破,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